不能说明星代言了一些问题产品就把明星推到火坑,明星也是弱势群体,把这个责任推到明星身上,本身就是欺负弱势群体的一个表现。
希望大家在看完春晚明星给你们的欢乐后,别开始一味埋汰明星,逞口舌之快。
《西游记》里有个真假美猴王的故事,连唐僧都认不出谁是真孙悟空,谁是假孙悟空。一个明星怎么可能长期服用(所代言的产品)最后才发现(产品有问题),如果这样,明星差不多也就病入膏肓了。
(让明星为代言的产品负责)最大问题就是把明星承担营养师、药剂师,质量检测师的所有的功能,我觉得这不在明星能力范围之内。
检验一定是专业人士做的,绝不是说一个张三李四具备一点表演天才就能检验。
让明星亲自检验侮辱了两种人。第一是侮辱了经纪人和助理。第二,你委托了其他人检验,侮辱了国家的检测机关检测人员,那你不相信国家检测机关结果吗?
一个产品,明星绝对没法保证那么多批次都是好的,那么多批产品里面检查出一箱那也是明星的责任吗?
明星跟代言广告公司或企业的合同里有一条“免责条款”,意即产品质量问题跟明星无关。如果合同合法、生效,你再追究明星责任,等于非法废除了“免责条款”,这是矛盾的甚至荒谬的。
没有一个明星会蠢到代言一个“三无产品”,何况,这样的产品广告也上不了电视,上不了报纸啊?
最应该问责的应该是质量监测及发证机关,它们是产品通向社会的防火墙,问责它们才是治本之举。
《食品安全法》出炉,全社会都在讨论明星连带责任问题,貌似公义,实则愚蠢,是转移焦点、混淆主次矛盾之举。监管力度不大,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公关盛行,行贿受贿才是部分产品祸害百姓主要原因。
真正最该负连带责任的是政府相关发证机关的法人代表。找明星做替罪羊,确实聪明,因为目标大啊,能很快转嫁责任,我想问:三鹿出事该问责邓婕还是该问责允许其“免检”的部门?
国外明星因代言“连坐”其前提是法律法规完备,执法力度严格、统一,行贿受贿现象基本可控,广告发布制度完善等。如果中国做到上述诸点,我完全赞成“连坐”;如果条件不具备,就拿某一群体开刀,这是一种歧视,或者,捏软柿子之举,跟当年的“划右派”没区别。
不承认人类共有的弱点——虚荣心,就不能正确认识消费者面对明星代言的矛盾心理。不能一味指责明星代言加大了产品成本,成本最后又转嫁在消费者头上。因为,“羡慕明星”是部分消费者正常的心理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量化这样的“虚荣心”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