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亮相了。立法者选择该法在6月1日生效,也许是为了忘却的纪念:结石奶粉让无数无辜的儿童成为受害者。公众期待这部法律为人们的食品安全竖起一道坚实的城门,让百姓对于每天要消费的食品(含餐饮)有更多的安全感和放心感。
大致说来,新的《食品安全法》较之原有的《食品卫生法》有一些制度创新,其规范力度不可谓不大。用句行话来说,其作用远远大于一般的“添加剂”。但是另一方面,立法的完成,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食品安全法要真正实现公众期待,还有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面对。
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受罚值得称道,急需配套措施辅佐
新法的一大看点,就是加大了明星代言有害食品的虚假广告的连带民事责任。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百姓自然会对这一规定拍手称快。然而仔细想来:第一,体育或者娱乐明星毕竟不是食品检验专家,明星们也不可能对她或者他所代言的食品进行24小时的监控,出于将来惹上大规模侵权的民事官司的担忧,很可能法律生效后,没有明星敢于为食品代言广告。第二,可能有个别明星因为完全信赖某食品生产商或者因为开出的广告价格太具有诱惑力,使得某明星不计后果地为某食品广告,将来倘若出了问题,那受害人自然可以找明星算账。可问题是,即使该明星认账,面对大规模侵权的民事官司,就连成龙、姚明这样的大明星,也不一定输得起这官司。如果缺乏配套措施,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从食品代言人那里获得民事赔偿的可能性也就不大。
食品检验制度施行,要警惕选择性执法的随意性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标志着食品免检制度将被正式废除,取而代之的是食品常规检验制度。不仅如此,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上述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职业。不过,食品的强制检验制度真的就是万灵药吗?
笔者认为对该制度不能期望其“以一当十”。第一,常规的食品检验的频率是多大?是每天检验还是每周检验?检验的范围是多大?是每个批次的食品,还是每一样食品?无论法律如何规定,要对所有的食品进行检验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检验机构没有这样的财力与人力。只要设想一下全国有多少家餐馆就知道了。监管机构能够为每一家餐馆配备一名检验人员吗?我们不妨再看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就知道了。环保局的人白天去检查,工厂就选择在夜间排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玩起了“躲猫猫”游戏。类似的问题同样存在于食品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由此可见,食品生产商自身有没有社会责任感才是问题的根源。而在诚信缺乏的社会,即使有最完备的食品检验制度、有众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们这个社会仍然对食品缺乏安全感。这是一部食品安全法根本解决不了的问题。
第二,在食品违法行为盛行,而食品检验制度与检验机构客观上不能杜绝食品违法行为的情况之下,执法者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会进行选择性执法。第一个原因是寻租。食品生产者为了逃脱监管机构的监管,出于巨大利益的驱使,很可能其中有一些生产者仍然会向监管者缴纳租金或者保护费,而监管者当中的个别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仍然可能会铤而走险放松对某些食品生产商的监管。对此我们已经有过惨痛的教训。而类似的教训在新法实施后是否会出现,现在还很难说。其次是出于财力人力匮乏的客观原因而不得已实行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的存在,使得食品生产商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采取法律规避策略,降低法律实施的效果。例如,食品生产商可能花钱买内线,及时打探有关食品安全检查的日期等消息,从而及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从而给公众造成“守法经营者”的假象。这样的教训不是没有。之前那些造成众多结石奶粉的违法生产商,有的甚至还获得了不少的先进称号、荣誉称号。
十倍损害赔偿可圈点,操作难题也要考虑
新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迄今为止中国立法者规定的最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远远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两倍数额。笔者也认为对有害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规定高额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实属必要,该规定可以有效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不过,笔者认为,不合格食品的受害人要真正拿到这笔赔偿,还面临一些技术难题和现实问题。首先,受害人要拿到损害赔偿金,必须自己举证。由于有害食品给人导致的损害往往是隐蔽性的长期性的,而且食品作为一经消费就不存在了,因此消费者首先面临举证的难题。其次,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尚有能力支付高额赔偿金,然而对众多的中小企业或者餐馆而言,可能根本不具备如此高额的赔偿能力。
建立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以上分析表明,无论是企业,还是代言食品广告的明星,都需要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后盾。实践表明,美国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再说,即使再大腕的明星,他代言的产品总得有个广告发布人吧?没有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为食品广告的发布人,公众对食品仍然缺乏知晓。因此,如果说明星代言人应承担有害食品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这些众多的媒体对问题食品也难逃干系。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再说,媒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可能比明星更具有责任能力。由于有了食品广告发布人的连带民事责任,那这些媒体将来发布食品广告也可能与明星们一样小心翼翼了。可是问题也正好在这里。媒体通常也不具备专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鉴别能力,再说媒体哪有力量天天去盯着人家生产放心食品呢?万一食品生产商偷偷生产劣质食品甚至添加有害物质,还有哪家媒体愿意登食品广告呢?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众多民事责任在性质上都属于大规模侵权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应该由责任保险作为必要的配套制度。笔者呼吁国家尽快出台这样的政策法规,以使得这部关系民生的法律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肩负起确保百姓餐桌安全的历史使命。
(作者为西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