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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仑苏事件引发的思考

   日期:2009-04-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17    

    今年2月,蒙牛特仑苏牛奶掀起风波。卫生部会同多个部门的专家对添加了OMP的蒙牛特仑苏牛奶进行研讨后认为,这一产品没有健康危害,但OMP不是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并擅自夸大宣传产品功能,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对蒙牛OMP安全性问题的表态,使公众对蒙牛特仑苏牛奶质量问题的质疑有了一个官方的结论。然而特仑苏OMP事件却足以引起检验检疫部门的深刻思考。

    一是必须树立“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监管思路,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责任。产品质量是企业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企业和整个社会都应树立“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监管思路。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企业不能“退位”把责任推给质检监管,检验检疫也不能“越位”,对企业生产质量责任大包大揽,这是监管机制和科学生产客观规律所决定的。要让企业真正负起责任,使其勇于负责、敢于负责、善于负责。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首先必须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采取更严密的防护措施避免人为破坏的发生,即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防护体系。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采取预警措施,制定更严格的指标,确定更科学的方法,让产品风险向“零”目标迈进。

    二是法定程序不可违背。特仑苏中添加的OMP尚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使用卫生标准》被允许使用添加剂的范围,也不属于应当申报的新资源食品(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称新资源食品)的范围,它是一种还没有纳入中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一种食品原料。但它是作为食品原料进口的,因此应该依照《食品卫生法》第30条的有关规定,要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有关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要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审查检验,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将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44条和63条也明确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所以,不论OMP是否有害,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无害,得到批准后,才能用于食品生产。

    三是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法规亟需与国际接轨。蒙牛公司表示,特仑苏中的OMP原料均从新西兰TATUA公司进口,TATUA公司从牛奶中提取OMP并在全世界销售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OMP的安全性已经受到了美国FDA、新西兰农业及林业局等国际权威机构的认可。既如此,那OMP为何在国内禁止添加呢?这也暴露了监管工作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标准缺失、水平不高、相对滞后,且国内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不能及时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现今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虽然我国已成为CAC成员国,但对食品法典的研究、评估与应用工作开展得并不十分理想。如何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参照遵循CAC标准,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对检验检疫部门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四是食品行业潜规则不容忽视。一些食品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违法添加行为还没有得到彻底制止,还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研究食品制假技术,挑战执法部门的监管能力。从三聚氰胺到蒙牛OMP事件,无一不是食品生产行业的潜规则在从中作祟。这就要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洞若观火明察秋毫,在日常监管中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思考,举一反三,善于发现,狠抓重点,采取有力措施;针对行业“潜规则”的风险研判,及时发出预警,快速应对,妥善处置;加大整治力度,增加监管力度与处罚力度,勇于挑战食品行业潜规则,让潜规则无处藏身。同时,要引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铲除潜规则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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