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青年报》5月25日)
商家“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问题,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围绕这一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大多消费者及消协认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收取开瓶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应予叫停。商家及其行业协会(如中国烹饪协会)则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
从之前的相关案例看,多是消费者“打败”商家,被消费者告上法庭的餐饮企业,大多“赔了夫人又折兵”。但有趣的是,湖南、广西、山东、贵州、安徽等地,在近年来的相关规定中,都判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可由商家说了算。
解决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的问题,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法律手段,二是市场手段。就市场现状而言,餐饮市场是中国竞争最为活跃、充分的市场,基本没有垄断现象,那么解决争议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市场协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认为:“交易成本为零时,财产权利的法律安排不会对效率产生影响,私人谈判总是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就是说,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下(交易成本为零),与其通过法律手段,不如通过自由协商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无论从哪种角度讲,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来解决。表面上看,好像没有了法律强制规定,饭店就可以不让消费者自带酒水,决定权在饭店手里;而实际上,真正拥有决定权的还是消费者,你可以用脚投票。经营者有自主经营权,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去这家饭店吃饭,也可以选择去那家。这两种权利之间是没有根本冲突的,真正聪明的商家也不会只顾眼前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该学会通过市场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妥协,而无须动辄诉诸法律或行政手段。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政府都应避免直接干预市场主体,避免侵犯市场主体的经营权,使市场保持高度的竞争活力。从另一方面说,这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仍然将为消费者兜住两个底: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等顾客吃到一半或结账时才提出“不能自带酒水,要收取服务费”,这无疑不是“协商”。(陈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