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施行,贯彻执行好这部重要法律,成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关键。
一、深刻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下决心一定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来看,无论是从注重食品卫生到注重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是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同步实施,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关注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信心与决心。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把握、部署和推进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
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理念。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只有准确把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深刻领会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价值理念,才能科学地认识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在监管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诚信守法、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
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实际监管能力。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监管制度是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着重构建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厘清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前提。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进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较大调整。如何及时高效地构建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部门职能的交接和制度建设,是当前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中之重。这就需要各监管部门从大局出发,准确定位,积极作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调整转变职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监管部门之间各项职能及工作的交接。要通过对监管制度的整合,既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资源,又防止出现职能交叉,相互掣肘,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效能。同时还要精心筹备相关制度的创建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厘清和完善法规工作,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各监管部门必须准确把握法定职能,强化责任意识,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抓紧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摸清存在问题,研究加强监管措施,从两个方面做好法规建设工作。一是要做好现行法规制度的清理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进行及时清理、废止、修订。要为法规清理工作设定时限,及时完成相关工作,避免错误适用法律依据的现象发生。二是要根据监管职能和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在法规建设上用改革发展的办法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判断监管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食品监管中的政策性要求和工作指导意见,使执法人员能够有效解决复杂问题。要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细化和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要求,为实现科学、权威、高效执法,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处理好四个关系
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
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