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只要从事进出口食品贸易,就一定要执行《食品安全法》。但只执行一个《食品安全法》仍是不够的,同时还要受到《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的检疫法》等法规的约束。
第二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没有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经过卫生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允许,进口的食品到达口岸后,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均不能接受报检,更不能通关。但是有一点已经和卫生部达成共识,在6月1日前已经进口的没有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仍按照原来各地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原有的法律标准实施检验。
第三 在这部法律中,唯一不允许进口的就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口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这一要求。
第四 对中国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和代理商,要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 对出口食品的要求可以用八个字简单概括——“备案、监督、抽检、责任”。但在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特别规定”中,已经明确要求,出口企业必须保证出口的食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要求。
第六 违法进口食品将会被并处以高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同时将列入到国家质检总局不良记录企业名单中。
“2009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是由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经济日报社联合主办,中国经济网承办。论坛的主题是“食品安全:在法律和责任的道路上”。来自各部委、行业协会、企业的嘉宾以及著名专家学者等围绕《食品安全法》相关话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