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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公告带来酸角之“福”与鱼油之“惑”

   日期:2010-01-1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68    


    卫生部在近日发布的2009第18号公告中,批准了“鱼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同时允许“酸角”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公告发布后,令业内企业悲喜交加,而困惑有增无减--

    酸角之“福”

    18号公告允许“酸角”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在此之前,“酸角”的身份是“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因为在2002年2月28日卫法监发51号文件中规定,“酸角”作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仅可用于保健食品。也就是说,现在以“酸角”为原料制成的食品,在中国市场上作为普通食品销售不必再担心执法部门找上门来。

    业内人士指出,“酸角”是一种普遍分布于非洲、拉美,以及东南亚的果树,深受当地群众喜爱。“酸角”在我国主要分布于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省区的南部、海南、及台湾,在我国市场上存在着不少“酸角”制成的食品(果汁、果露等)。同时,“酸角”又具有一定食疗效果,民间常用于暑热伤津、心烦不安、口渴咽干、食欲不振、消化不良等症状的治疗。可以说,“酸角”既是一种常用的食材,又具有一定的保健作用。

    在51号文件中,共有114种物品被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范畴,在这114种物品中很多是消费者熟知的,诸如 “越橘(又称蓝莓)”、“苦丁茶”、“芦荟”之类。它们与“酸角”先前处境一样,以它们为原料加工生产普通食品存在着违规的风险,企业面临着两难的抉择:一方面,继续生产无疑需要承担政策风险;另一方面,若转而申报保健食品,需要花费巨额资金和长达数年的忍耐。作为企业,无论进退,都将面临着风险、资金和勇气的考验。现在“酸角”被特赦了,欣喜之余,“越橘”、“芦荟”们仍然在受煎熬!

    鱼油之“惑”

    目前市场上以鱼油为原料的软胶囊是保健市场上的热门产品,既有保健食品、也有普通食品,甚至还有OTC--多烯康胶囊。18号公告出台,给鱼油产业又带来了更多困惑:

    困惑之一,鱼油生产工艺描述过于模糊

    如果不严格按照这些步骤生产的鱼油是否也可被“实质等同”为普通食品原料呢?倘若不能,将有可能导致鱼油的生产厂家担心自己生产的鱼油不符合“新资源”鱼油的质量规格,固步自封,不求创新,不求改善产品品质,一直沿用落后的生产技术。或者明明采用了更先进的工艺,却不得不声称产品是按照规定的工艺生产的,以符合“新资源”鱼油的要求呢?

    困惑之二,为何限制食用量每天不大于3克

    这一食用量的确定依据是什么?是根据鱼油中含有的DHA的量,还是根据鱼油中含有的EPA的量?“鱼油”和“鱼油提取物”的DHA和EPA的含量要求各不相同,那么“新资源鱼油”的食用量的确定是对“鱼油”,还是“鱼油提取物”?还是两者均适用呢?

    困惑之三,到底有无适用人群

    除了 “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外,并没有做其它明确的描述。公告中仅说明了根据DHA的含量来区分鱼油和鱼油提取物。由于鱼油有DHA和EPA两类功效性成分,“新资源鱼油”产品必然会出现高DHA、低EPA,以及低DHA、高EPA的不同特性的“新资源鱼油”.这两类“新资源鱼油”必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的。因此,是否需要对“新资源鱼油”在食品原料中的应用做进一步的规范呢?

    困惑之四,部门标准不同到底该听谁的

    国家水产行业标准SC/T 3503-2000规定:以鱼油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各种富含多硒脂肪酸的食品或保健食品,称为“多烯鱼油制品”,DHA+EPA的总量应大于28%.但是根据卫生部18号文件,DHA的含量高于12.5%的鱼油被称为鱼油提取物。那么,目前在售的“多烯鱼油制品”,是否需要根据18号文件的内容要求,对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更换呢?这有可能会令“多烯鱼油制品”的生产企业无所适从。

    困惑之五,虾油、螃蟹油是否须报新资源

    鱼油来源于可食用的海洋鱼类。既然是来源于可食用的鱼类,而且从工艺描述中,只是经过物理方法处理的鱼油,为什么需要申报新资源?是出于安全的考虑?还是出于为避免安全问题出现的考虑呢?如果是,那么是否可以引申到其他可食用的动物、植物来源的物质,诸如“虾油”、“螃蟹油”、是否也需要审一审呢?

    国内保健行业专业顾问机构--庶正康讯公司技术法规专家孙雁博士表示,很显然18号公告的主旨是期待借助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需求旺盛的鱼油产业。但是,这项努力是否可以促进市场规范和繁荣尚待观察。

    盼望法规与时俱进

    我国是一个物产资源丰富的国家,《本草纲目》中记载的具有药用价值的动植物就多达近两千种,此外,还有很多动植物有待开发。而在51号文件中,所涉及的保健食品原料范畴仅二百多种,与我国丰富的物产资源相比,仅仅只评价和利用了极少部分。业内企业迫切期待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能有更多的物产资源被允许应用,而于2002年颁布的51号文件也能在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推动下,不断地更新升级,成为鼓励企业创新研发的有利支持。

    孙雁博士表示:不断开发新的食品原料是食品产业发展的动力,而保证其安全使用,是维护消费者健康的关键,创新和安全是新资源食品管理的两大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已经半年了,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规、标准正在不断完善当中。新资源食品的审批和应用,对食品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尚需实践的检验。

    相关链接:

    卫生部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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