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5日,卫生部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请示》(粤卫〔2009〕115号)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18号),该批复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最大的食品技术社区,网友主要是食品行业的技术人员。卫生部的这一批复发布以后,在食品论坛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见:http://bbs.foodmate.net/thread-337142-1-1.html
网友们主要就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结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分析,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监管现状等问题展开讨论,以下是部分网友的发言。
网友天书:乱套了!!我们这儿卫生部门已经承接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职能,并已经为一些企业备案了,今天才出来通知!这些已经备案的企业怎么办??
网友清水先生: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内容发下: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大家可以对比看一下,卫生部的解释是否合法?
网友康桥夕阳:符合国家标准与制定并取得企业标准备案之间没有矛盾的,估计回复是不懂的人胡乱写的。比如某企业由于技术、市场等原因执行的是符合且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难道不行吗? 我给消费者更高的承诺不可以吗?
网友langtao008:回复明显同《食品安全法》矛盾,安全法中规定的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绝对包括食品添加剂。为何在安全标准备案方面采用双重标准?食品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添加剂及原料。采用双重标准根本无法实现食品安全。另外,照回复推理,食品原料也不需要安全标准,这种只顾尾不顾头的监管措施,把所有风险都给予食品生产企业承担,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的,以后谁还会涉足食品企业,都做原辅料算了。
网友好奇宝宝:个人觉得,食品添加剂确实不应该属于卫生部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范畴,因为食品添加剂需要经过毒理学等应用试验,必须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后,才能公布、
网友好好:以后企业更难做了。各个部门互相推诿,以后谁来监管,还是多家监管。
网友teataster:发文的意思是不是这一类还是到质监局备案?关键是产品标准中如果又有质量安全指标要求,不是又得回到卫生厅?搞乱了。
网友宝贝豆豆: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是应该由卫生部审批的,不存在企业标准备案的问题。有问题的是复配的食品添加剂,以及GB 2760里面有名单但是没有国标、行标、地标的食品添加剂,这些产品是没有标准的。的确不知道该这么办。楼上的前辈,企标仅在企业内部适用,对该企业来说是强制的,因此要备案。如果有相应国标、地标,可以直接执行,不需要定企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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