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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凸显监管缺失

   日期:2011-09-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180    
  “我们在侦破这起案件过程中碰到了很多困难,暴露出我国食品油制售环节的监管缺失。”负责侦破此案的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说。

  丁仕辉介绍,掏捞、粗炼地沟油并卖给工业企业进行回收,这是符合环保和节能政策的,并不存在犯罪,但是有些不法人员却贪图利益,将地沟油卖给可能制造食用油的厂家。

  “油卖给谁,干什么用,我们是不管的,谁的价高就给谁。”犯罪嫌疑人黄某对记者表示,他在贩卖地沟油的过程中,除了公安,没有任何行政执法部门对油的去向进行监管。

  记者了解到,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并没有生产食用油的许可,可是在近两年时间内,该公司没有生产过一吨生物柴油,而生产销售的地沟油却过万吨,账户往来均为粮油企业。公司总经理柳某称,在此期间,当地质检、工商等职能部门没有对其进行过检验和调查。“在我们那里,像我这样的厂还有不少,有的规模比我要大得多。”柳对记者说。

  在批发环节,作为油品销售商的犯罪嫌疑人袁某对记者表示:我们这里进货很多时候是没有质检报告和出厂证明的,工商部门一般也查不到。一般来买这种油的人是小饭店、食堂老板,因为比同类油便宜一些,所以销路不错,很少有库存。“危害实在让人触目惊心。”

  “地沟油案件,看上去链条清晰,实际上,由于环节众多,而且不同环节在‘罪与非罪’上界限不太清晰,这给警方侦查带来了不少困难。”宁波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伟标说,比如,仅仅收购地沟油原料一般不构成犯罪,对地沟油进行深加工也不一定是犯罪,因为它可以用于正当目的;把地沟油当作食用油销售很可能涉嫌犯罪,但这个环节往往比较隐蔽。这也是地沟油传闻很多却鲜闻案发的重要原因。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表示,这起案件的侦办实践证明,食品安全案件环节多、链条长,隐蔽性强、跨区域广,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相互交织等特点十分鲜明。此次案件的成功侦破,是各警种密切合作、区域警务合作、公安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合作的成功典范,对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打击“地沟油”等食品安全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警方掌握的大量证据充分证明,使用地沟油炼制食用油的工艺流程,仅是简单的物理分离,大致分为水解、蒸馏、分体3步,与炼制生物柴油的化学反应过程截然不同。此前一些专家所称“用地沟油炼制食用油技术工艺复杂,一般人难以掌握,且炼制费用昂贵、得不偿失”,是不符合事实的误导。

  除此之外,本案背后更折射出我国在地沟油监管机制方面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是标准缺失。“从外观、色泽上看,用地沟油炼制的食用油与正常的食用油很难区分。”“现在国家对什么是地沟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如果只是按照现有的食用油标准,甚至会得出地沟油符合标准的荒谬结果。”王伟标建议,“有关单位能不能研发出一种检测技术,让老百姓可以很方便地辨别是不是地沟油呢?”

  二是监管不力。在警方侦破的这起地沟油案件中,在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我们都没有看到有关部门的身影……结果,涉及多个环节的地沟油犯罪往往成为监管盲区。

  三是出口不畅。只要有餐厨垃圾就会有地沟油,地沟油原本可以作为生产生物柴油等化工品的原料,但格林公司为什么要冒险生产食用地沟油呢?“因为我们生产的生物柴油根本卖不出去。国内的加油站控制在中石油、中石化手里;它们不收,我们的产品就没有销路。”柳某说。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针对地沟油炼制食用油检测标准,并对真正用地沟油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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