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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狗制品假冒问题亟待解决

   日期:2010-06-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15    

    海狗是一种良好的滋补品原料,市场前景美好。但国内市场上存在以海豹制品冒充海狗制品、非法走私、夸大宣传等问题。近日,专业人士呼吁,为规范我国滋补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海狗制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中医药方面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我国对海狗和海豹的区分标准不明、海狗鞭(肾)的辨别手段缺乏、海狗制品(海狗油、海狗肾、海狗肉、海狗皮)的流通环节监管乏力,导致海狗制品市场存在不少问题。

    传统中医和现代医学认为,海狗鞭、海狗油、海狗肉都是珍贵的天然野生动物源性食品原料。而国内不少保健食品和药品厂商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将大量的海豹制品冒充海狗制品:1.由于海狗的保健和药用功效自古就被我国民众推崇,但国内又不能捕杀海狗,且全球允许宰杀的海狗数量不多,导致海狗制品的来源有限,因此,国内有些企业就用数量更多的海豹制品来冒充海狗制品。2.由于大众缺乏相应的鉴别知识,以及政府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以至于使不法厂商用非海狗制品冒充海狗制品,并夸大其功效。3.为消除动物保护主义者抗议加拿大虐杀海豹行为的负面影响,一些企业将海豹冒称海狗。

    据专业人士称,《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对海狗和海豹二者的拉丁文名称的表述有着明显的不同:海狗是Arctocephalinae,而海豹是Phocidae。海狗科分为南海狗和北海狗两个属。根据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规定,海狗为二级保护动物,海狗所有种群中只有南海狗属中的南非海狗(cap fur seal)允许在纳米比亚捕杀。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定,海狗作为我国二级濒危保护动物,严禁捕杀。国内所有海狗制品必须依赖进口,进口、加工、运输、销售过程均受有关部门严格监管;在进出口时,应获得进出口国政府颁发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贸易证书。我国规定,海狗肾不得作为单方药材加工、销售,但可作为中成药的配料入药。海狗肉作为食材进口,还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口肉类检疫证书。国内海狗制品加工企业需取得农业部门批准的《野生动植物产品利用许可证》,经营企业应取得《野生动植物产品经营许可证》。对于非法进口、加工、销售含海狗成分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执法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海狗捕杀后,通常加工成海狗鞭、海狗肾、海狗油、海狗肉、海狗皮等制品。江苏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作为纳米比亚政府授权的贸易合作伙伴,计划将海狗制品作为一种滋补品引入我国市场。该公司食品研发部工程师孟振华告诉记者,在纳米比亚,海狗因过度繁殖,罕见自然天敌,严重破坏了当地海洋生物链,因此,联合国允许纳米比亚每年按配额捕杀一定数量的海狗,纳米比亚海狗制品的来源也具有唯一的合法性。我国和纳米比亚政府之间正在积极对海狗制品输华事宜进行双边贸易谈判,该国的海狗制品不久即可在我国合法上市。

    近年来,海狗药食同源的特性使得监管部门缺乏统一标准对其进行监管,某些食品和药品生产商用海豹制品冒充海狗制品的现象屡见不鲜,问题不少:对于食品类海狗制品,厂商夸大保健功能,误导消费者;而药品类海狗制品则存在“产品标识与内容物不符”的问题,厂商向消费者出售的其实是“假劣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为促进我国海狗制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江苏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孟振华工程师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科学、统一的海狗制品监管标准,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保障、真正让消费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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