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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是动机不纯还是监督维权?

   日期:2010-06-2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31    

    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一小伙子,买到一箱过期4天的喜糖,要求超市按法律规定退一赔十。超市发现,此男子两三个月内,类似索赔已是第三次,怀疑遭到恶意消费,只答应退一赔一--

    近日,小刘在超市买到过期的产品,向超市方提出“一赔十”,却遭到拒绝。超市方认为,对于知假买假这类的恶意消费者,他们不能一再妥协。而小刘则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不肯退让。这位自称是为消费者打抱不平的小刘拨通了热线电话,希望媒体能够参与监督。

    买到过期食品,要求一赔十

    小刘,20多岁的年轻男子,操着外地口音。小刘称,6月12日上午9时多,他在解放南路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一箱诗帝牌喜糖,价格为215元。喜糖是朋友结婚用的,他帮忙买。

    “付完款后,我发现外包装盒上,标明的保质期为‘常温下12个月',而我购买的这箱喜糖生产日期是2009年6月8日,今天是2010年6月12日,明显是过了保质期。”小刘说,“喜糖回家还得放上几天才用,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婚礼上送给亲朋好友,那是很没面子的事情。”

    当记者问及,为何在购买时没有仔细看生产日期,而付钱后就马上发现呢。小刘告诉记者,他以前在这家超市买到过过期食品,所以付了钱,下楼后还是仔细看了生产日期。

    小刘表示,根据2009年6月2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超市应按照“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我花了215元买的东西,那么至少赔偿我2000元吧。”

    他的这一要求遭到了超市方拒绝。

    当天上午10时左右,记者来到超市,他们双方就此事正在协商。小刘要求超市赔偿2000元,而超市只愿按“退一赔一”的标准进行赔偿,只要小刘接受协商就给他500元,也就是退还买喜糖的215元,再赔偿小刘200多元。

    当天,两者分歧过大,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超市方认为是恶意消费,不予认同

    “如果是真正的消费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做出退一赔十的处理,我们可以接受这样的赔偿。”该超市客服部的负责人刘经理对记者说。

    “但他不是一般的消费者,存在恶意消费,我们赔不起。”超市方面显得十分委屈。刘经理说,超市愿意协商解决,给出适当的赔偿,但这位顾客就是揪住不放。

    小刘并非一般的消费者?恶意消费?这从何说起。

    超市方就此事进行了解释。

    刘经理认为,其一,查看了监控录像,发现该顾客在收银台付完钱后,就马上到了客服中心,告诉工作人员“这个东西过期几天,你得给我赔偿”.他是有备而来的。一般来说,真正的顾客,不会来超市只买一件商品,如发现过期了,可能是回到家之后,不应该恰巧是在刚刚付完钱后。

    其二,近两三个月内,这位顾客在他们超市提出类似赔偿已是第三次了。曾在杭州超市工作过的员工反映,这名顾客在杭州也有好几次买了东西,提出10倍赔偿的要求。

    其三,事后工作人员去检查,发现货架上的货品离保质期最近的也还有6个月。该顾客在第一次过来要求赔偿时,发现他有超市管理人员才持有的出入门卡,这次他进入仓库拿了下架的过期食品,也说不准。不过,由于某些位置是监控死角,这个说法没有直接证据。

    刘经理说,“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误,导致过期食品没有及时下架,是超市存在过错,我们向顾客表示歉意。不过,大超市里,仅食品就有上千种,要做到万无一失,很难。希望消费者发现后能够做出善意提醒。”

    刘经理认为现在有一批人,专门盯着食品,知假买假索赔。“今后加强货品管理外,对恶意消费的’神秘顾客‘也得特别小心,以防惹出麻烦。”

    如何看待“另类”监督,各方说法不一

    对于超市方面认为的职业买假人的身份,小刘笑了笑,未作正面回答。他对记者这样说:“不管怎么说,我买了你超市的东西,就是消费者。超市出售过期食品,错在先,为什么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这样做,并没有触犯任何法规。”

    据记者了解,随着去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新规让一部分人从中看到了“商机”;与以往“退一赔一”相比,“退一赔十”诱惑更大,于是出现了一批职业打假人。近一年来,有关食品“知假买假”的消费索赔案增加不少,与职业打假人不无关系。

    不少商界人士提出,职业打假人动机不纯,“知假买假”不应该鼓励,更别说奖励了。普通市民对此也意见不一,有的支持,有的反对。

    有人认为,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非法收入。“知假买假”的,不应该得到赔偿。

    也有人认为,买了问题食品然后索赔,只要是合理合法的,也是一种有助于改善整个食品消费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副主任夏卫民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从目前的消费环境和有关案例来看,即使明知是“知假买假”,也不能认为他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监督,有助于促进商家自律。

    夏卫民提到,消费者买到假冒产品或过期食品,索赔后商家往往要收回,这样做的话,此类商品有可能重新流向市场,损害其他消费者,希望消费者发现或者买到假冒产品或过期食品,能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据了解,工商部门在处理食品“买一赔十”纠纷中,也发现了打假者有意造假、恶意索赔的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说,依法维权应该提倡,如果使用“调包”等伎俩来制造索赔,那就变成敲诈了,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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