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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立规食品安全国标管理 专家称进步仍嫌不足

   日期:2010-10-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67    

    在“面粉增白剂之争”引来各方热议之际,卫生部“十一”长假的9月30日晚间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这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卫生部首次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作出规定。

    中国传统的标准起草大多由相关部委以科研项目形式交由下属科研院所具体执行,此次出台的这一《规定》正是针对此类项目承担者的。《规定》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标准起草单位负总责、起草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同时还对标准起草负责人的资格作了要求,并要求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认为,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食品安全标准制订的初始环节,即标准起草环节,在征求公开意见等相关环节有所进步,但仍然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标准制订模式。

    宋华琳指出,本次《规定》多处强调“广泛征求意见”,与此前相比有所进步。 “过去中国的标准制订都是自上而下的封闭过程,公众很难参与,而这些要求则加大了公众和企业参与标准制订的力度。”他说。但在他看来,这一要求不应仅限于“影响面广的重大标准”以及“标准起草完成后”,而应扩展至所有标准的制订,并做到在标准起草前广泛征集意见。

    “标准起草完成后才征集意见就已经晚了,相当于在标准制订的起始阶段向企业和消费者关闭了大门,所以时间还应有所提前。”他说。

    此次《规定》还要求“起草负责人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内容包括采纳的意见、未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以及没有回复意见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这被宋华琳视作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是此前的标准制订相关规定中未曾提及的。

    据宋华琳介绍,美国相关机构在制订标准时,不光要求公开征集意见,还要求无论采纳与否,都需对所有公众意见进行回复,对标准审评的程序进行通告。

    不过,这个“很大的进步”仍然存在缺陷。对征集意见的数量,《规定》要求“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得少于10份,影响面大、应用范围较广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书面意见不得少于20份。”

    “比起中国13亿的消费者,10份或20份似乎太少了。”宋华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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