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几年实践情况看,达不到规定取证条件,作为小作坊管理的食品小加工户在生产加工业中占多数,而且将会长期存在。这些加工户因自动化设备广泛使用不再是传统工艺生产,因交通便利也很难限制在乡镇销售。现在许多取证企业是由“小加工户”发展起来的,许多“小加工户”为企业提供原料,成为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基础。“小作坊”已经成为了俗称,不再有原来的含义。因此。采用“小加工户”,而不用“小作坊”更为恰当。“小加工户”是指生产规模小,产品只在本县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用在县域范围内销售来界定,比较清晰,实行区域监管容易操作。
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几年来我们积极推行的各种监管举措,抓住了食品生产加工监管的重要环节,在消除危及食品安全的隐患,提高产品质量,强化生产者的责任意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笔者认为现行监管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小加工户”监管,从定义、范围、监管强制力、生产者的自由度等方面都需要探讨。
宜用“小加工户”称呼代替“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可以从事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这一定义,把“小作坊”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监管也只作为特殊的处理,实行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行淘汰。
从这几年实践情况看,达不到规定取证条件,作为小作坊管理的食品小加工户在生产加工业中占多数,而且将会长期存在。这些加工户因自动化设备广泛使用不再是传统工艺生产,因交通便利也很难限制在乡镇销售。现在许多取证企业是由“小加工户”发展起来的,许多“小加工户”为企业提供原料,成为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基础。“小作坊”已经成为了俗称,不再有原来的含义。因此。采用“小加工户”之称,而不用“小作坊”更为恰当。“小加工户”是指生产规模小,产品只在本县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用在县域范围内销售来界定,比较清晰,实行区域监管容易操作。
“小加工户”要全面实施依法监管。从现行管理情况来看,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监管比较严格,食品安全基本有保障。但整体上仍然形成管住了小头,丢下大头的局面。应该看到“小加工户”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国家应对“小加工户”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制定法规,将所有生产加工户纳入法制管理。
“小加工户”监管要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与民众食品安全意识差,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必须通过宣传教育,提高道德水平和质量意识,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食品安全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问题,食品安全涉及面广、环节多,生产加工环节不是孤立的,不是哪个部门就可真正管理好的,各环节相互影响,需要多部门配合。建议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真正把食品安全提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给予有力的组织领导,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小加工户”监管权限要放到县级局。针对“小加工户”多、散、差、变化快的特点,只有县级局才具备了解生产加工户情况,可以及时处置、监督。“小加工户”发证、监管及处置权限要放到县级局,只要县级局审批、发证,上级监督就行。不能用现行的食品生产许可机制,食品“小加工户”频繁的新生和倒闭,生产的品种也不断变化,需要取生产许可证能及时取得,发证时限要短,对违法的要及时吊销证书、处置。上级部门主要进行指导和督促,加强跨县销售产品的生产加工监管,加强重点产品、特殊管理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
“小加工户”监管要抓住重点、走简单程序。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点针对环境卫生、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健康、进厂原料和产品出厂进行把关。要简化生产许可程序,不宜有受理、审查、检验、审批、发证繁多手续,不宜制定太多的图文资料。
质监系统要加强力量监管“小加工户”。现在质监系统的监管力量不足。一是人力不足。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后,县级局任务十分繁重,但没有增加编制,监管显得力不从心。二是要解决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必需的条件。三是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食品安全监管对象是微利的加工户,不宜靠收费来解决日常监管经费,财政应当保证行政许可、监督检验和标准制定等方面的经费。四是配备必需的技术检验装备。
以上只是笔者在工作中粗浅的看法,肯定有许多片面之处,我们相信国家在今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定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逐步将食品“小加工户”管严管实管到位。
(作者为云南省红河州质监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