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大规模制售假冒五常大米事件被媒体曝光。肯德基奥尔良烤翅“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猪肉“瘦肉精”事件、柑橘蛆虫事件……近年来,一系列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公众产生了对食品的严重“信用危机”.
每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都会迅速地做出反应,进行调查与处理。然而,一次次严格的调查与处理,并不能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的权益,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着对包括食品在内的流通商品的监管。但许多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肇始于新闻媒体,而非政府监管部门。而更让人不解的是,有的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食品,头上还顶着监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这充分说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存在着缺位,甚至失误。
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比起来,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有着众多不可比拟的优势,如专业的人员、设备,掌握着商品是否合格的标尺,在执法过程中有着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力。因此,在对市场的监管中应该更为敏锐、更为直接。
当媒体或者网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嗅觉走在政府监管部门前列时,政府部门的快速调查、严肃处理并不能掩盖其监管的缺位,再强硬的补救措施如果执行在公众的健康已经受到极大危害之后,都将显得苍白无力。
一个产品出现的问题,往往能动摇公众对一类产品的信任,并进而造成该类产品的市场危机。食品“信用危机”的频发,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公众对政府职能部门的“信用危机”.
面对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商品,公众对自己的购买行为具有决定权。但是,公众对商品的选择往往建立在自己表面感知的基础上,而缺乏对商品内在品质的深层认知。为了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政府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增强责任心,把好商品进入市场的关口,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和有害公众健康的商品进入市场,增强公众进行商品购买时的安全感和信任感。这才是监管部门最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