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1.5元的过期方便面,索赔500元,最终获得高于40倍售价的赔偿金。近日,海宁一消费者买到一包1.5元的过期方便面,要求商家赔偿500元。这是消费者的正当维权,还是“狮子大开口”?
日前,海宁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指挥中心接到刘先生来电投诉,原来他9月23日下午在袁花某超市购物时买到了一包过期的“今麦郎”方便面,要求退货并赔偿。当地工商所12315值班人员立即赶往超市了解情况,发现刘先生买的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10年2月26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超市里其他方便面也都出现了过期现象。
“经营这么多年超市了,绝对不会故意去销售过期食品,这次是管理上的失误。”超市老板承认刘先生所购过期方便面系其超市所卖,对自己管理上的疏忽也非常后悔。
没想到刘先生直言要赔偿500元,超市老板觉得有点过头:“方便面销售价才1.5元,赔偿500元是万万不能接受的!”
尽管工商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了食品安全法及赔偿规定方面的宣传,建议消费者理性维权,但刘先生仍坚持至少赔偿100元……经过近一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退货款1.5元、一次性赔偿65元的协议。这起纠纷以高于40倍售价的赔偿,画上了句号。
“虽然经营者可能愿意赔偿超过或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赔偿金,但是这种过度维权行为无益于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工商部门相关人员表示,消费者遭遇侵权,应该积极维权。但是对于消费者过度维权的行为,则表示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