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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制度应如何改革

   日期:2010-11-0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67    


    强调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并不是说现在的食盐专营制度就完美无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食盐专营,绝不是计划管理商品的简单重复。专营也不排除市场手段,必须树立竞争意识,引入竞争机制。实质表现为专营制度基础上的市场化改进。

    ■专栏赵海均

    自东周以来,我国盐业便实行国有垄断经营。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也明确了食盐的国家专营制度。

    近两年来,盐业改革的迹象越来越明显。2009年,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共同公布的《关于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从2010开始,安排两年过渡期,在全国推行盐业体制改革。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同意并下发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盐业管理体制改革,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推动形成新型食盐供给体制和盐业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的食盐专营制度松动迹象明显。近来,关于盐业改革应打破垄断、盐业市场(食盐市场和工业盐市场)应放开实行自由化经营等方面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网络,然而,盐业改革何去何从社会各界莫衷一是。

    食盐专营制度破冰不能单纯看作是好事。笔者认为,食盐专营制度要改革,但是不能彻底转向市场,实行带有市场性的专营制度也许更科学。如果没有制约,利欲熏心的盐贩子会揭竿而起;没有专营,争食盐饭的强者,便会嗜血成性,帮派林立。届时,遭殃的只能是平民百姓。诚然,按照通常的市场经济常识,应该打破垄断放开市场,但是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市场经济体制下,食盐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专卖制,即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统一管理食盐的生产和销售。比如日本,食盐的专营管理办法是由日本盐事业中心制定,主要实行计划控制,根据食用盐专营商的月度销售计划,盐事业中心向制盐工厂下达委托生产食用盐指令,专营商按指令收购。生产厂家和食用盐专营商都严格执行指令,不多产、不拒收,整个盐业市场秩序井然良好。二是市场专营,即由一家或几家企业垄断全国食盐的生产和经营。比如美国,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间持续不断地兼并、重组,形成了产销一体化的六大盐业寡头公司,以六大盐业公司为核心,建立全美盐业协会。这个盐业协会作为六大公司的根本利益代表,履行与政府之间公共政策、公共关系、企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等职能。通过盐业协会的有效运作与协调,使得六大盐业寡头相安无事地开展有序竞争。

    选择行政专营还是市场专营一般由本国国情决定。就我国而言,普及碘盐供应不是一般的经济工作,而是政府行为,是保障全国人民健康的一项公共产品,采取行政专营有利于保障该项产品的充分供应。

    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环境下,行政专营也许是一种较为经济的方式。工业盐、非碘盐和碘盐在表面上几乎没有差别,消费者难以凭肉眼加以甄别,若非采取专营体制,要保障较高的碘盐普及率,在制盐企业数量众多、市场秩序有待规范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建立一支庞大的、强有力的市场监管队伍,监管成本高,且不能保证行之有效。相比之下,实行专营的成本并不高,据测算,专营的管理费用约为每500克4-5分钱。对消费者来说,用这样的代价换来碘盐保障,完全可以接受。

    扬弃是辩证法,改革是推进器。我们强调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并不是说现在的食盐专营制度就完美无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食盐专营,绝不是计划管理商品的简单重复,专营作为政府干预贸易的一种特殊经营方式,需要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专营也不排除市场手段,必须树立竞争意识,引入竞争机制。

    在新时期,改革要处理好专营与市场经济、专营与市场管理、政府与专营机构、盐政执法与盐业销售、专营与小工盐、法规宣传与盐政执法、专营与放开经营等方面的关系。其中最重要是一点是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改革,构建全国统一的高效、快捷、紧密联系生产与消费的完整的、扁平的营销网络,减少食盐批发环节,扩大食盐直接配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从而形成由几个大公司支配全国食盐和工业盐的生产、经营,像美国、法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那样,实现行政垄断向企业垄断的转变。

    盐事,乃国之大事。在盐事面临利益、效率和百姓生命攸关的多种选择面前,何去何从,并非是件难事。盐税已不像古代那样对政府举足轻重;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竞争也未必能提高效率。无论如何,百姓的生命是大。因此,盐务改革应该在行政专营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市场专营,实质表现为专营制度基础上的市场化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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