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发生的强生婴幼儿洗浴产品中有一款含有微量二恶烷以及德国NUK婴儿爽身粉被查出含一级致癌物石棉,而成为了一起重大的产品安全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比照提供的国外相关研究结果(而不是依据我国的国家标准),公布的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二恶烷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但这个事件却暴露出了国家标准滞后的问题。
国家标准是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目前,国家标准滞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第一,申请制、修订的过程较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首先是报计划,计划下达后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制、修订,完成的标准草案由技术委员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发布实施。这样一个过程下来,顺利的情况下至少也要两年时间。
第二,我国国标涉及最多的是产品标准,而不是ISO、IEC等国际组织的通用标准。以至于连欧美等发达国家进口我国的产品时,都需要向我们索取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国标申请下来后,在制订或修订标准过程中需要反复试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同样需要较长的时间。市场上许多产品更新较快,国家标准制、修订的速度根本赶不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适应或者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需求。
第四,我们的国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和国际标准有不小差距。据国家标准委初步测算,一个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科学统一权威的标准体系需3万多项国家标准,而现在只有2万多项,还有1万多项国家标准急需制定。
为此建议:
首先要协调好各部门分工,理顺标准制、修订机制。尽量简化标准申请中认证机构的行政程序、行政环节及步骤。在审查过程中,下大力气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研究标准的可行性、适用性。
其次要在新类型或新产品的国标发布实施之后,进行全国范围的宣传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开最新制、修订的国家标准目录,可以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打消公众对产品质量的疑虑。
第三要对于ISO、IEC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在将ISO、IEC等国际协会组织的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应是等同采用。对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
第四是政府或认证机构应将重点任务放在制、修订涉及环保、安全、卫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上。对于推荐性标准可以在标准申请方面减化程序,但在编制程序、审查程序、技术把关程序中,应更加认真、更加严格以确保国标的一致性、系统性。
第五是新国家标准制、修订后应对相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检测能力、检测工具做出规范。特别是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
新方法的,要进行正确的评估。通过国家标准公益类项目等课题逐步改进和完善缺乏技术措施支撑、检测体系不配套、关键检测技术和设备落后等状况。
第六是国家标准作为最具权威的执法依据,要进一步缩小行业标准、协会标准(CAS)、地方标准的差异。已经落后的标准要及时废止或修订。强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体系的公共政策执行力,通过对标准制、修订后的强力推广与执行,确保新标准的贯彻落实。
第七是要对一些行业标准、协会标准(CAS)、地方标准可以实行“分众化”标准,使之更有针对性,更关注细节与特质。如:对婴幼儿食品、化妆品等制定更为严格和细化的专门标准。
总之,我国要想实现经济安全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就一定要改进国标滞后与老化的现象。相信经过相关部门的努力,一定会建成和完善以国家标准为主体,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今后类似的标准滞后事件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