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份,在国家收售小麦期间,杜建会与时任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委派到中储粮南阳向东直属库鑫源库点担任住库监管员的赵庆会预谋,欲在该收粮点的地磅上安装电子干扰器,虚增售麦重量,骗取钱财。随后,杜建会联系其朋友任某,二人购买了电子干扰装置。2009年6月28日晚,二人在赵庆会的帮助下将电子干扰器安装在鑫源库点售麦的地磅上。2009年6月29日至2009年8月20日,杜建会伙同曹某等人多次到鑫源库点销售小麦,在称重时由同伙在一旁操纵干扰器,虚增售麦重量,共骗取中储粮南阳向东直属库鑫源库点小麦122580公斤,合款219736元,骗取鑫源粮油公司小麦31780公斤,合款56863.5元。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杜建会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价值276599.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杜建会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应认定系主犯,杜建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