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新闻回放:刑法修改拟增加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媒体报道称,草案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在现行的刑法中并没有,可谓是新设立的一个罪名。
事实上,按照现行刑法,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的行为,完全可以用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加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渎职过程中还有徇私舞弊情节的,还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把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设立一个罪名,会遇到一个诘难,难道对药品等安全监管渎职就不需要严厉打击,为何不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呢?当然,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特别突出,而食品安全又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的角度来说,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设立一个罪名,予以严厉打击,似乎也无可厚非。
但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刑罚不重的问题,最关键的仍然是在执法中不严厉的问题。例如,我们所熟悉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有几起事件用刑事处罚手段严厉惩处了渎职的官员呢?有的只惩处了制假的犯罪分子根本就没有惩处渎职官员;有的只是惩处了行政级别较低的官员;即便是将官员送上了法庭,又有几个得到了重判?
我们都熟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免刑、缓刑率普通高于普通公民犯罪,但是,渎职犯罪的免刑、缓刑率又远远高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而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其中,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获免刑的达9707名,缓刑的达5390名,合计占到85.4%。渎职犯罪如此之高的免刑、缓刑率,其中,又有多少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的官员被免刑、缓刑了呢?
最高检渎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有的领导干部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果阻碍我们查办渎职犯罪的因素不解决,那么,单独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加重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官员的刑罚,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徒具观赏意义;或者,成为有关部门装点门面、赚取民众喝彩声的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