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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硬约束

   日期:2010-12-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30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出现了一个值得重视的信息。这一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如果草案获得通过,将是食品安全领域立法中的一个重要进步。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从来都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但这个问题,却成为近些年来争议最大、批评最多的民生问题之一。总的说来,食品安全方面乱象丛生,诸多食品安全事件不胜枚举。很多人的深切体验,是生活在一个充满了食品安全陷阱的环境中,安全感相当脆弱。

  这些年来,中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度的发展,物质财富层面有了明显的增长。但是,在不少人的心目中,幸福感、快乐感却没有明显随着人均财富的增加而递增。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是过去经济发展的成本太大、代价太高。而如食品安全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也是难以回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人们已经认识到,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乱象,并非偶发的情况,而是中国社会在从无序向有序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而来的。商业机构自律能力的低下、政府部门监管的不足、外部监督的失灵,以及一些人对生命缺少基本的敬畏等文化因素——这些原因集中在一起,共同造就了市场生态难言健康的现状。

  基于上述的种种原因,整治食品安全乱象自然就须从生产、销售、监管三个环节分别入手。生产环节是食品不安全的始作俑者。一些企业为利润冲昏了头脑,竟然无视基本的道德底线,使得不安全食品鱼龙混杂地进入市场,伤害民众健康。地沟油大量流上饭店餐桌,食者闻之色变;猪肉中瘦肉精超标致人中毒;粉丝中掺进工业用化工品……如此等等,实在触目惊心。更糟糕的是,即使有轰然坍塌的三鹿作为镜子,但依然有人“前仆后继”——人性堕落如此,可以说,是时代的一个悲剧。

  同样,围绕食品安全问题,销售、监管环节也大有值得检讨之处。比如,在销售环节,一些中间商明知产品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不合格食品大量流入市场。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是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的一个突出现象,一直备受社会苛责。

  事实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作为或作为不够,往往还会对生产与销售环节形成纵容。历史经验表明,市场秩序难以完全通过内在机制得到真正的改善,一个健康的市场生态系统,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监管。这表明,保护食品安全的需求与有力监管这一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之间,还不相匹配。

  毋庸置疑,要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食品安全法律在打赢食品安全战役中的作用,怎么估计都不为过。去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结束了此前食品监管中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的局面。从此,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基本理顺,并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管理和防范机制。

  然而,《食品安全法》的一个缺憾也是显而易见的,即针对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缺少刑事层面的制约。该法第九十五条中,对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政府官员,有提及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是,与生产、销售环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不同,政府官员监管失职或渎职,却可以逃避刑事惩罚,这是这部法律略显力度不够的一个方面。

  毫无疑问,要走出食品安全的陷阱,未来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但如果缺少制度的硬约束,则强化政府监管有可能成为空谈。在这个意义上,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确实及时而必要。那种视政府监管可为可不为的阶段,该结束了。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现在的紧要事,是要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草案变为正式法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是下一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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