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新民网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担刑责。
虽然只是修正案草案,还未获得人大最后通过。我想广大人民群众也要为此拍手叫好。毕竟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醉驾肇事犯罪高发,已引起全国人民高度关注和愤慨。先说食品安全,从“瘦肉精”到“毒大米”,从“苏丹红”到“阜阳劣质奶粉”,再到“三聚氰胺事件”,从“性早熟奶粉”到近日的“化学火锅底料”,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更给人们心中留下永远难忘的伤痛。痛定思痛后人们发现,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与食品安全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甚至猫鼠一家,坑害消费者的现象时常发生。值得深思:追根求源,不但是监管缺位,而且是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更太不上刑罚。如果该草案能获得通过,我想食品安全监管必定会上一个新台阶。谁也不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愿受刑罚处治而不尽责尽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