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地沟油到时下热议的化学火锅底料,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民众的神经,食品安全成为百姓和政府心中深深的痛。在这些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不仅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无力,更多的则是监管的缺位。
火锅,黑锅?
从“化学火锅事件”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
“奇香味鲜”背后玄机
“北风起,火锅香”,热气腾腾的火锅受到众多人群的喜爱。但这些奇鲜奇香的火锅,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底料”,南京一位知情人士爆料:这些底锅调料里“基本上都是化学添加剂”:红得诱人的红汤火锅,辣味、红色都是辣椒精调出来的;火锅店里香味四飘,其实是飘香剂在发挥作用。
每到冬天,火锅底料就成了全国各大城市干货批发市场的主角。12月中旬,江苏媒体记者在南京一些菜市场及干货市场,发现火锅飘香剂、辣椒精和火锅红并曝光之后,火锅底料安全问题才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在随后短短一周时间里,包括北京、广州、武汉等地的媒体都先后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化学锅底普遍存在。
一干货店的老板对记者说:“火锅飘香剂是红瓶子装的,只要挑一点放入火锅,香味四起,一下子就能让人有食欲;辣椒精可以代替辣椒,让食客辣得过瘾;火锅红则是不放红辣油,就可以让火锅‘火红火红’的。”
该名老板说,这些东西好几年前就有,一到冬天卖得特别好。基本都是开店的人来批发,“一买很多”。飘香剂的价格一般是30多块钱1斤,而辣椒精则是30元左右就能买到1升装的一大瓶。一些小店店主买回去后,倒上开水,再放些不值钱的干货料,根本不用熬制,用大火烧滚,原来白花花的开水就渐渐变成辣油汤,不仅香辣逼人而且红得诱人。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火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凯在接受采访时称,不仅是南京,整个市场上有很多火锅店使用添加剂糊弄消费者,“南京市场上的这些火锅添加剂早就该好好管管了”。
纯属谣传,100%合格?
面对火锅市场存在的信任危机,11月22日上午,中国烹饪协会火锅专业委员会紧急辟谣。“‘市场上80%火锅含有违规添加剂’,这种说法纯属谣传。”中烹协副秘书长乔杰说,其公布的中国火锅企业食品安全状况显示,占全国市场7成份额的100家知名火锅企业底料检查100%合格。这也是中烹协火锅专业委员会针对“化学火锅”事件首度作出回应。
不过这次回应,立即引起民众的广泛质疑。“100%合格,他们抽检的都是哪些火锅店?”南京一家火锅店老板这样对《扬子晚报》记者说。该老板忧心忡忡地表示,100%安全合格——这种话,只要是有良知的火锅店老板都不敢说。“其实我说这些话,肯定会得罪人,但是我必须要说。”这位老板说,此次中烹协检查的是100家知名火锅企业,那么为啥不检查非知名的,尤其是廉价火锅店呢?
虽然关于知名火锅店100%合格的回应是在22日晚上通过网络对外发布的,但还是立即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一位凤凰网的网友留言表示,这一“安民告示”咋是由中国烹饪协会发布的呢,这岂不是“老子给儿子在辟谣”?这位网友的观点在该条信息的评论中被众多网友认同。一位来自北京的网友留言说,近几年有的饭店用地沟油、有的食品添加苏丹红,怎么不是这个中烹协曝出来的呢,那时候中烹协的“调研精神”在哪里呢?来自天津的一位网友提出,希望中烹协拿出详细报告,不要空口说白话。
自律不足还是监管乏力?
从存废论战多年终将一锤定音的面粉增白剂,到表面鲜香麻辣的“化学火锅”,地方监管部门回应质疑时的“一问三不知”,每隔一段时日就会在公众的视觉下轮番上演。
食品安全乱象丛生,人们已经认识到,这些并非偶然情况,而是中国社会在从无序向有序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而来的。商业机构自律能力低下、政府部门监管不足、外部监督机制失灵,共同造就了市场生态难言健康的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巨大,形形色色,安全问题不仅需要企业自律,还需要国家职能部门完善监管,共同为百姓把好食品安全的防线。
然而,纵览众多食品安全事故,率先发现或披露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是媒体、专家或相关行业内人士,而经常对餐饮行业进行执法检查的监管部门却总是后知后觉。相关立法领域专家认为,这足以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出现了问题,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餐饮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给予重罚。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作为或作为不够,往往还会对生产与销售环节形成纵容。
毋庸置疑,要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仅有《食品安全法》还不足以迅速形成系统的管理和防范机制。
让众多民众欣喜的是,食品监管问题将有望写入刑法。
食品监管有望入《刑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称,草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主线和意图。
显然,刑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形成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官员的强大威慑。有关部门官员称,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渎职犯罪中单列出来,可以通过法律的严惩,让那些职能部门和官员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为百姓的餐桌上了一道安全的保险。
但这一举措能有多大的效用?还有待市场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