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等六部门日前发文要求: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3月1日《新京报》)
食品违法五花八门,有害添加剂只是其一,却是近几年极端突出的行业违法现象。老百姓提心吊胆过日子,仍然防不胜防;执法部门高压打"添",仍然天天在打。
此番,六部门强势联手,再次吹响严打食品违法添加的"集结号",最大亮点就在于"四个一律".其中,最出新、也最振奋人心的举措,当属掷地有声的"一律依法给予最高限处罚".
就力度而言,当前一刀切式的"最高限处罚",已是无可复加的"最猛药"与"最重拳"了。问题高度凸显的非常态势下,阶段性地动用这般铁腕很有必要,既抚慰民意,也对进一步推动打击成效构成利好。但是往深层次考量,仅此"最高",其"高度"依然远远不够。"最高"之外,仍亟待提升"更高"的打击空间。
区别对待不同违法程度,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这只不过是一次依法重申,事情本来就该这么办。从六部门的履职权限来看,"最高限处罚"所适用的只是那些尚未构成涉嫌犯罪者,在这个违法行为区间里,关联度最大的法治工具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财产性处罚、没收经营具与剥夺经营权成为主要手段。
那么,我们不妨看看,依据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其"最高限处罚"究竟有多高: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很显然,以这样的处罚力度,应该算是偏弱了,对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无法产生足够震慑。
现行《食品安全法》虽然不以是否造成后果论咎,而以违法行为成立论罚,这是个重要进步,但就货值不足一万元而言,其财产方面的处罚力度,与之前于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已废)相差并不大,底限只由"一千"提至"二千",高限仍为"五万元".谁都清楚,相隔14年乃至更长时间,2000元与1000元的差别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甚至还会出现力度上的"倒挂",而前后两个"五万元"更是不同日而语!
至于货值一万元以上,貌似处罚力度由"1倍至5倍"显著提高到"5倍至10倍",然而,具体操作过程中,面对面广量大、规模不等的违法主体,取证难成为一大共性的麻烦,最终被"认证"的货值通常都会大打折扣,对应的处罚力度也就必然折损。
值得一提,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构成犯罪的食品违法行为,已把起刑点由"拘役"升至"有期徒刑",也就是时间概念上由"1个月"升至"6个月".事实上,较之于各部门每年查处的海量食品违法案件,真正进入《刑法》制裁环节的,少之又少。有如下相关统计数据为证:2010年,全国共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仅248人;而2009年全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食品安全案件仅为190余起。
食品安全事关重大。结合当前,又从长计议,我们既为六部门今天力所能及的"最高限处罚"鼓掌,更有理由呼吁《食品安全法》能在未来合适时机尽快得到重修,把"最高"变得"更高".一头是《刑法》起刑点的降低,一头是行业法处罚力度的加大,两头夹击,共同构造"严刑峻法"的法治氛围。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有效震慑潜在的犯罪动机才是根本,重拳打击已然犯罪是退而求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