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保障食品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丽满在小组讨论时称"立法只是纸上谈兵,立法就是写在纸上的,也落实不了".(3月8日 广州日报)
黄丽满之言,多少点出了当前食品安全的尴尬所在,流于纸面的"立法"探讨无法捧杀根深蒂固的食品积弊,"立法"强音背后是"执法无门"的情绪嫁接,换言之,让食品回归正途的发力点不在"立法".
说食品问题的疗治重点不在"立法",要看食品安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是不是真命题。若食品问题大行其道、为所欲为是出于行业约束"紧箍咒"的匮乏,那大可仰仗法律框架将问题食品打入死牢。问题在于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已多达几十部,加上各种规章、司法解释等,大可涵盖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因而,食品问题充其量是个"山大王",雄踞于法律执行盲区罢了。
其实,食品安全的"执法真空"折射了当下的一种法律困境。到2009年1月1日,我国法律法规已经达到1109部,完全涵盖了行政、程序、民商、工业、财税等,从覆盖面来看,约束范围足够宽广。但繁多的法律在社会积重面前沦为摆设,这里面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法律深度的欠缺,现行法律法规大多为体制性的框架;其二,法律名目的交错叠加,"多头管理"易变质为"无头管制",甚至同一违法行为出现惩戒力度的异化;其三,"执法"环节严重滞后和弱化。而食品问题,只是这种困境下的个案罢了。
深陷泥藻的法律困境所带来的后果是人们在研判陋规沉疴解决之道时,在选择方向上的惯性趋同--但凡新旧问题,就往"立法"上靠。什么别让阿猫阿狗到处流浪要立法,禁止公共场合裸奔等怪异类行为要立法,禁止孩子"早恋"也要立法……总之,只要解决不了或不好解决的,都希冀挂靠法律庇佑,寻求"制度依赖",至于立法代价以及成效,考量欠缺。
这种心理可以理解为"法律依赖症",从法制社会的架构理念上看无可厚非,但它背后所触底的是法律的空洞和泛化,更是民意对法律执行的信心抽离。"立法有道"难以抵挡"执法无门"的现实之殇,在盘根错节的社会症结中容易做无用功。
对于食品问题亦是如此,民意期许在问题食品的"岿然不动"中荡涤无存,执法空心化使得民众转向"立法荫蔽",与其说是食品问题的整治困乏,不如说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执行真空化。
因此,根治食品问题的第一步,不应指向额外的法律施压,而是兼有法律的执行效力如何拔高,譬如进一步细化深化,譬如违法成本的上扬,譬如执法不力的追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