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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领导责任给个标准

   日期:2011-05-0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32    

    对于这次食品安全事件,我个人觉得非常震撼,为何我们的企业在三鹿警钟犹然在耳之时如此迅速地重蹈覆辙?

    这与我们目前监管制度存在的诸多漏洞不无关联,我们应当对此给予足够关注。就监督而言,从国外经验来看,他们的监管机制非常严格,以美国公司法为例,他们从事前的资格认证,到最后的信息纰漏都有精确标准,且是按照目标、按照规格来分别监管,以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引入美国公司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制度设计:美国公司法默认状态是董事可以合理地信赖别人,不必要对日常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合理地相信公司是一个运作正常的信息收集系统。

    然而,如果董事被告知雇员的不当行为,则有义务利用权威去停止,这一告知不需要是实际发生的,只要是推断性的举报就可以;构成推断性的通知,其标准是足以引起董事的怀疑的危险信号;如果不存在危险信号,董事会并没有义务实际去监视非法行为。董事有权去信任下属的诚实和正直,直到某些引起怀疑的错误事情发生,这被称之为"红色警报"标准。但仅有红色警报标准是不够的,这会产生一个消极的激励,不去努力发现危险信号。因此对系统维护者而言,还负有一个职责就是"警察巡视",必须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去进行巡查监督。

    这就在两个方面上界定了督导系统的责任,正向的义务在于要时时去检查系统,负向的义务则是在发生警报之后对系统中的问题进行检查。在警察巡视上做得还不够好,是否要巡视还取决于是否维持这个系统,要维护并不代表没有警察巡视的义务。因此,从监管者担负责任的分配、到监督执行的警察巡视,再到红色警报和经济措施,构成了法律上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

    若把政府拟为董事,企业化为雇员,则我们或可借鉴其监管经验。至于监管标准和政策的制定比较麻烦,本案可能涉及不到。谈到监管环节的责任分配问题,目前来看并不乐观。关于领导责任的构成和认定标准,相关规定非常简略,在国务院的规定中,只有"负有领导责任"的表述。规则中最全面和详尽的,主要是党内的纪律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责任有直接、主要和重要的划分。但总体来看,现行的党纪国法中虽然确定了领导责任,也被大规模地运用,但究竟如何判断这一责任,仍然是非常模糊的。就瘦肉精事件而言,违反的是两条义务,其中之一是警察巡视;但又有系统的存在,这个恰恰是领导应该负责的。所以对双汇而言,下属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其维持系统的义务被吸收。

    至于规制手段的实现问题,国外的经验是在要求揭示内部信息外,鼓励告密者以及更多的新闻监督。现实中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监管机关被大企业勾结,这是体制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或许可以引入管辖权竞争,即监管机关独立交叉存在,不一定要向本级政府负责,这样会大大加大企业的贿赂成本,从而有效减少寻租弊端。事实上,这件事对于中国食品行业乃至整体经济而言或许并没有那么糟糕,我们之前温州鞋业从低端制造的代名词到名牌身价的象征,也是经历了一番痛苦涅槃,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吸取教训,敢于担当。(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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