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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政绩考核 如何发挥正面效应

   日期:2011-05-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26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透露,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摸排管控。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县)长负责制,统筹推进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实现各环节紧密衔接,有效形成全链条监管。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是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管,以高规格统筹、主导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的有力举措。需要注意的是,政绩考核的时间单位一般为一年,以政绩考核的方式对某方面工作予以督查、强化,如果不与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管履职结合起来,最终容易导致考核的迟滞化、虚泛化。此外,一些地方将维稳、信访纳入政绩考核后,不惜采用强制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肆意动用政法力量限制、堵截群众上访,粗暴侵犯群众的信访权利。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同样也要避免出现类似的负面反弹。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监管履职,首先需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机制,在厘清责任的前提下,对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问责追究。具体到问责办法,可以明确"未按规定审核、监管发布食品广告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等情形,对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其次,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员的处理,需要从问责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层面,上升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层面。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格施行这个刑法新条款,有望改变以往食品安全究责"重商轻官"的局面,形成食品安全究责"刑上大夫"的预期,促使食品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严格监管。

    为防止一些地方对"食品安全政绩考核"产生负面反弹(如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采用强制手段封锁消息、压制消费者维权),还需要将食品安全监管问责机制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员追究刑责的情况,作为"食品安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让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认识到,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要紧,要紧的是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一方面严查食品违法案件,控制危害和影响的扩大,另一方面对有关监管人员严格问责,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工作如果做好做足了,虽然辖区内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在"食品安全政绩考核"中一般就不会减分,反而还会加分。

    这样,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就能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向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施加更大的"领导责任压力",进而通过问责机制和追究刑责,将"具体责任压力"传导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通过监管人员将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如果做到了这一步,"食品安全政绩考核"就能产生强大的正面效应,为食品安全构筑坚实的政策保障和法律屏障。

    姜兆尹(北京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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