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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凸显法律执行软肋

   日期:2011-05-2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76    

    李丽

    最近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成为让百姓"胃疼"的问题,也成为不少官员"头疼"的问题,因为不少地区已经将食品安全与地方官员的乌纱帽联系在了一起。

    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已率先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县)长负责制,统筹推进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实现各环节紧密衔接,有效形成全链条监管。

    这些措施的出台,表面上轰轰烈烈,貌似显示了地方政府严打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但是在背后,却是我国法律的缺位,因为对于食品安全,我国已经有不止一部法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其实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不难看出,《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政府官员对食品安全负责。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也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其中涉及到食品安全刑法所规定的5组罪名:一是生产经营类罪名;二是非法经营罪;三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四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五是虚假广告罪。这5组罪名不仅涉及到了食品的生产、经营,还涉及到了监管层面。

    从这些法律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并不缺乏监管,甚至对监管做出了层层的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有滞后性,没有涵盖新近发生的食品安全有害行为,甚至很多量刑偏轻,低于行政处罚,但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却对食品安全做出了非常详尽和全面的规定。

    既然我们有法律的规定,为何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以至于各级政府不停地出台新的政策法规?到底是法律出现了问题,还是法律执行出现裂纹问题?答案显然是后者。

    乱世用重典,这无可厚非,但是这句话中的"用"字绝非仅仅指的是制定,更多含义应该是将重典执行下去,让人们来遵守,不遵守的将被施以重刑,从而达到约束的目的。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仅仅做到了第一层含义,就是制定法律,除了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之外,行政机关也在不停地制定行政法规,以便达到防止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层层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形成了一张大网,但是这张网为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没有发挥大的作用呢?答案就是,虽然大网已经织成,但是尽在空中悬着,并没有撒下去。

    法律制定得再完美,如果没有有效的执行,也仅仅是一纸空文。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笔者认为,当前对待食品安全问题,不应该是出台怎样的法律,而应该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进行有效的执行,对已经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法进行处置,震慑那些想对食品安全有所损害的人们。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各项法规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至于那些地方官员,如果监管不力,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也有详细的处罚办法,何必要用政绩考核呢?直接交给法院法办即可,法律的处罚要比政绩考核更有威慑力。

    让司法的归司法,让行政的归行政,也许这才是解决问题的那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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