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对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5月29日《西安晚报》)
笔者以为,这一新闻的关注点不在"严惩"或"死刑",而在"再次发出通知"."再次"的上一次发生在2010年9月。其时,最高法院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上份"通知"最引人注目之处,就在于它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审慎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避免重罪轻判;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相关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比照来看,"再次发出"的通知并无多少新意。食品安全危机事件频发,法院欲从刑事裁判职能的角度,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其本意是好的。
但也要看到,法院的天职是依法裁判,不管强不强调,刑法它就在那里,不增不减;不管发不发通知,案子也就在那里,不多不少。刑法中共有450条罪名,每一个罪都有其社会危害性,也都有各自的刑事责任--刑罚相对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都可谓之为"严".显然,不可能每一个罪都这样三令五申来宣示"严惩".
对司法机关而言,与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如影相随的职务犯罪,能否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并让责任人罪刑相当,才是最大的考验。
食品安全危机中的职务犯罪此前之所以失之于查处,失之于严惩,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在于地方利益的阻碍。最高法院的"通知"自上而下发送,等于是为基层法院抗拒来自地方干涉办案的压力,提供了一件有利的武器。虽然依法裁判是法官的底线伦理,但要守护这个底线并不容易。借助于来自最高法院的文件支援,基层法院的法官在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上,至少底气更足了。
有了顺应民意的法律,又有了三令五申的"进一步加大力度",还不能完全取信于民,"不看广告看疗效",法院还得用一宗宗鲜活的个案来树立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对于法官们来说,在没有压力或压力较小的情况下,严惩并不难做到。难的是当压力齐聚过来时,如何进行有效抵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