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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安全,别总怪没法律

   日期:2011-06-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04    

    □热点聚焦

    代升龙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下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对此已是高度敏感;另一方面,政府已经拿出了最大的决心和行动,各地纷纷成立由政府首长牵头的专项工作小组,并采取了一些有力举措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短期来看,政府的这些有力举措效果是明显的,塑化剂、地沟油、瘦肉精等一些长期、严重危害民众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有力整治。然而,正如有人所担心的那样,在政府工作力量有限的这个大前提下,不可能将老百姓每天都要面对的食品安全问题寄希望于这种高密度、运动式的监督方式之上。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还需要摈弃运动式执法思维,寻求法治化的长效且有效的办法。

    无论是从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还是从基本的日常逻辑来看,食品安全的保证,主要应当依靠监管,而不能过度寄希望于行业自律和企业家的道德血液---尽管对于市场主体的道德要求是必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各市场主体的天性和本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可能过分违背这一市场规则。正如人群中道德高尚的人永远是少数一样,市场主体在监管缺失的环境下能够坚持道德自律的,也必然是少数。此外,由于市场经济还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坚持道德自律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还意味着有可能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去。因而,只有在外部监管有效的环境下,才有空间谈论市场主体的道德自律。食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首先需要反思的应当是市场监管是否缺位,而不是去质问市场主体的道德水准何以至斯。

    监管的有效性,前提当然是需要"于法有据".在法治、人权已经为多数人耳熟能详的大环境下,没有法律依据的监管,自然是难以收到实际效果的。然而,如果把这个逻辑颠倒过来,就会出现贻害深广的、似是而非的误区。随手翻阅有关的社会舆论可见,任何一起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事件发生过后,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加强立法、完善制度。作为这一类事件的受害者们以这种要求来表达他们善良而殷切的期望;而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也以此作为百试不爽的说辞,向公众信誓旦旦地表个态也就过关了。这也往往是这一类问题屡发多发、日益升格的重要原因。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正式形成的今天,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多发的根本原因,还能简单归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善吗?如果根本原因真的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那么在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之下,我们又是依据什么来惩罚那些已经被绳之以法的不法之徒呢?除了制造毒食品的那些不法之徒以外,就没有其他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吗

    道不远人,法亦不远人。法治必须建立在对人性的洞悉、承认和克服之上。食品安全以及民众的其他安全从根本上讲要靠法律监管,然而监管失效的根本原因并不完全在于法律缺位,监管者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是重要原因。类似问题中监管者的失职,在我们走向法治的急促步伐中,往往被习惯性思维所忽略。曾经,我们的法律制度很不完善,出现了问题总可以归因于法制不健全。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正式形成之后,对监管者是否履行了应有职责的追问,应当取代对法制是否健全的反思,成为这个社会的习惯性思维。这种思维的转变,是一项比单纯建章立制还要艰巨的任务,是一个更为系统的社会工程。

    面对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实,如果全社会都仅仅疑惑于不法分子的道德为何如此败坏,则可以预期的是这一类事件还会有下一季、下下季、下下下季。在一个监管缺失的市场环境中,问题层出不穷是正常的,不出问题、人人都是道德楷模才是不正常的现象。而在一个监管者的职责无人追问的法治环境下,监管力度是断然难以得到加强的。这一轮的食品安全整治风暴,势头正猛,对不法分子的打击想必是有力的。但是,从长期来看,食品安全问题不能总依靠省长、市长们亲自来解决。根本之道,还是要通过加强对监管者履行职责的监督,让"看门狗"真正担负起看门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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