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推广 热搜: 食品  机械  北京  白酒  保健酒 

17600109315
服务时间 9:00-18:00 (工作日)

食品安全上“杀一儆百”不如制度防范

   日期:2011-07-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91    

    "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一个松懈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注定要面对屡禁不止的违法者。从这个意义上说,"瘦肉精"的长期存在不单单是不法分子的作奸犯科,也是不健全的监管体制纵容所致。

    □本报评论员 石念军  因为"瘦肉精",民众对猪肉的关注焦点暂时从价格回归安全。新华社25日报道,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当天分别公开审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8名被告人因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分别被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死缓等不等的刑罚。

    说起来,"瘦肉精"的存在就是一个"怪胎".人所皆知,它对人体有害无益,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被科研人员研发或引进,继而添加到饲料中使用。其间,一些研究机构、行业管理机构和市场主体,或多或少地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看起来,这些都是"发展中"的故事。在某一个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一群追逐利益的人做出了一些让人感到匪夷所思的事。

    如今,作奸犯科者得法律严惩。曾经被一些利益机构或明或暗鼓励的行为,终于在法律的审判下罪有应得。具体到该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非法经营罪"量刑定罪,我们真切地感受到司法部门重典整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决心。但有关部门也不要指望借此"杀一儆百",进而高枕无忧。

    杀一儆百或杀鸡儆猴,是很多部门通常依赖的整肃手法。坦白地说,它的警示效果时好时坏,更多的时候像是应急手段,而非根本性的解决方法。比如,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7种"瘦肉精".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对于"瘦肉精"的态度一贯明确而严厉,但为何"瘦肉精"屡禁不止?致使民众惴惴不安,甚至于中央领导都追问饲料大王刘永好:"我们吃的猪肉、鸡肉到底安不安全?有没有激素?能不能吃?"

    "瘦肉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屡禁不止表明,在存有漏洞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下,违法行为不仅有机可乘,而且低廉的违法成本还远不足以让违法者望而却步。因此,在涉案分子获刑的同时,我们也理应开启对监管部门的追责和对监管机制的反思。比如,其间有无官商勾结,有无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

    问责监管者,完善监管体系,意义也将超过严惩几名涉案分子。曾有参与揭露食品安全的媒体记者发出感慨:这一家违法作坊因被举报而取缔了,可与它相邻的黑作坊仍旧安然无恙。如果境遇的不均等使得人们在"知法犯法"时把获利与否归咎于运气的好坏,那么,这种宽严不一的执法在客观上构成了对一部分人的纵容。正所谓"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一个松懈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注定要面对屡禁不止的违法者。从这个意义上说,"瘦肉精"的长期存在不单单是不法分子的作奸犯科,更是不健全的监管体制纵容所致。

    归根结底,"瘦肉精"不仅仅是食品安全问题,更是现阶段社会问题的展现。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必然会有某种特质的表现,因为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形成并修正的价值认同和利益趋同始终互相映照又相互推动。杜绝"瘦肉精"之类的问题,终归要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和监督体系建设,因为制度设计和监督体系建设才是我们最根本的价值观体现,并最终形成行为引导。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Copyright©2004-2024 中国食品行业网 版权所有 网站首页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