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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安全法》上海实施办法:发动全社会一起监管食品安全

   日期:2011-08-3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24    

本报记者  王海燕 周楠

    明天(9月1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正式实施。针对上海实际,立法者制定了哪些具体措施,这部地方法规能否撑起百姓餐桌的保护伞?比如,生产企业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炉再造,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如何处置?对于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是严加堵控,还是有序疏导和监管相结合……记者就其中热点问题,采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阎祖强。

    最大亮点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

    【现象】目前对食品的管理模式属"分段监管",即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餐饮领域由食药监部分负责,还有农业部门、商业部门承担相应的食品源头监管,这样易形成"大家都在管、大家都有管不到"的局面,如食品的现制现售、食品混合业态的监管等,都不同程度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或部门衔接不畅的情况,需尽快加以解决。

    【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解读】本次立法制度创设的最大亮点就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组成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个机构,就是要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管理缝隙,形成全程监管的局面,协调、指导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问题,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并且发动全社会一起来监管,编织一张食品安全监管网。

    明文禁止较大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

    【现象】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将废弃油脂重新加工,或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炉再造,给市民健康带来很大危害。

    【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市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解读】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在上位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基础上,对本市以往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危害的食品,作了明文禁止,这也是地方立法的一大创设制度。同时,经过各监管部门的广泛调查研究,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的比较完整的监管方案及具体处理办法已形成,目前正在征求市民的意见。

    食品添加剂违规,可能吊销许可证

    【现象】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到瘦肉精、塑化剂,再到火锅的自制调料,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正越来越影响市民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我们身边多少美味是勾兑而来?

    【规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立法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准许生产证。

    【解读】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不少是因为没有相关标准,本次立法对食品添加剂确立了严格控制的使用原则,接下来还需修订相应标准来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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