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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粮食法》:表面形式重于实质内容?

   日期:2012-03-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19    

    新《粮食法》:表面形式重于实质内容?

    只是将现行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法律条文式的固定;对农民利益重视不够

    本报记者 王超报道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该法旨在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但由于先天不足,这部法律只是把现行的粮食行政法规和一些粮食调控与管理的做法进行了法律条文的固定,而有意地规避了很多敏感问题。这与众望期盼许久的"为粮食安全立法"的理念差距颇大。

    细细看来,征求意见稿所涉及到的内容早已在相关部门有规定,只不过这次更系统化一些。从生产、储藏、加工到消费,把有关粮食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与之对应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于一些现行十分敏感的问题则进行了有意规避。"该法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但忘记了粮食生产中最重要的一环:那就是粮食生产的主体--农民。我国的耕地主要在农民手里,粮食问题的核心应该围绕农民才行。但很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涉及并不多。只有真正让在一线生产的农民满意了,粮食安全才能得到保障。而目前新工农剪刀差愈拉愈大,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该法不应该回避,更应该重点着力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如何消除这些新剪刀差,建立价格连动机制,让种粮的农民也能得到社会平均利润率,这才是根本。目前出台的奖励政策基本上都跑到基层政府手里了,但他们种粮食吗?"郑风田反问道。

    在郑风田看来,征求意见稿从某种程度上讲,应该叫做粮食部门法,是发改委系统及其下属的粮食局系统的管理规则。如果《粮食法》仅限于此,出台此法的必要性将饱受质疑。

    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变成了"部门法"源于我国立法程序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大多是由国务院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在起草过程中,职能部门很容易会产生为自己牟利的想法,从而导致"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如获通过,将为粮食局系统争得更多审批权力,比如收购粮食、储藏粮食等。"郑风田说。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粮食法》旨在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些工作不仅仅涉及到发改委和粮食局两个部门。转基因的相关内容属于农业部的管辖范围,外资进入、农业补贴方式等细节也牵涉到多个部门。而此次出台的主要相关部门只有上述两家,《粮食法》很难做到较为完善。

    那么,如何让《粮食法》做到实至名归呢?向健军认为,只有针对不同问题,通过多部门协商出台才更具说服力。

    郑风田则直言,国家应在立法程序的设定上做出改变,禁止部门立法。为有效克服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必须建立立法回避制度,行政部门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涉及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应由人大立法委员会或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小组代为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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