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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食品安全犯罪需把好“三关”

   日期:2011-11-2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97    

    时评

    □张玉胜

    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近年来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最高法表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相关规定,法院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同时还将严惩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及渎职人员。(11月25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在食品安全案件发案数量和判决人数逐年递增的背景下,最高法再次亮明依法、从重、顶格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强决心和零容忍态度。其中,有三个明显看点:一是根据证据情况和相关规定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法官可以适用高限;二是不排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判处死刑,斩断了"免死牌"的念想;三是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及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渎职人员。

    不过,公众在持肯定与欢迎态度的同时,更对严刑峻法得以有效执行充满期待。笔者以为,鉴于维护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践行升级版的严惩令不仅需要坚定不移的决心与持之以恒的勇气,更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必要的执法环境。笔者以为,应着力把握好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标准先行。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标尺,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卫士,更是法院判定食品安全活动罪与非罪的依据。目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组成,各类食品标准又分散在农业、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既给食品安全监管增加了难度,也给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平添了变数。在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事件最终演化为安全标准之争的事例不胜枚举。今年年中关于"生乳"新国标的争论和时下速冻食品身陷"细菌门"的现实,再次表明建立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至关重要性。因此,重罪处罚食品安全犯罪必须以设定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为前提。

    二是监管从严。尽管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丧尽天良的犯罪行为罪不可赦,但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无不暴露出监管滞后的痼疾,甚至猫鼠勾结的丑行。市场经济的现实告诉我们,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考量和企望逃避制裁的侥幸心态,指望商家自律维护食品安全无异于痴人说梦,而提高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效能才是遏制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关键。因此,最高法此次严惩令不仅体现在对生产、销售环节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更体现在对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的惩处强度,这既是对监管失责的渎职亮剑,更是对部门监管的履职警醒。

    三是铁腕践行。在潜规则盛行的时下,信任缺失、责任淡化成为社会通病。在很多时候、很多领域,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是有令不行、执法不严,出于对雷声大、雨点小和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司空见惯,政令能否落实、重拳会否击棉往往成为人们的习惯性质疑。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个环节,牵涉企业利益、部门形象、政府政绩等多方利益,重罪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势必遭致各种阻力,这就要求各相关部门,尤其是人民法院,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不畏惧、不护短、不徇私,拿出治理醉驾的毅力,铁腕践行严惩令,确保令出法随,执法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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