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李英锋
从武汉市有关方面获悉,武汉将在全国率先组建专业执法队伍,在公安机关配备专门的“食品警察”,快速、高效侦破食品安全重大案件。并力争在未来4年把武汉建成得到公众认可的“全国食品最安全城市”。
这一消息引发热议,不少人在肯定打造食品安全城市的同时,也对配备“食品警察”提出了质疑,说在已有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农业等多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前提下,再配备“食品警察”,纯属多余,很容易造成职责重叠和监管资源的浪费等。
笔者认为,这些质疑存在误解。配“食品警察”其实并不多余,而且很有必要。
按照有关法律确立的分段监管模式,农业部门监管农产品,质监部门监管食品生产环节,工商部门监管食品流通环节,食药监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环节。看起来,这似乎实现了食品监管环节的全覆盖,而其实这些只是行政执法的介入,并未包括刑事执法的介入。而配备“食品警察”,则正是一种刑事执法的介入。
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都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也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出了规定。公安机关负有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职责,完全可以查处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既可以通过巡查、接受投诉举报等途径主动查处,也可以根据质监、工商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查处;公安机关查处的这类案件,大都是超出了质监、工商等行政监管部门职责范畴的犯罪案件,因而“食品警察”履职,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并不会存在职责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