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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将设食品警察 评:“再保险”别成“都不管”

   日期:2012-03-1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28    

  据报道,武汉将率先在公安机关配备专门的“食品警察”,力争在未来4年把武汉建成“全国食品最安全城市”。“食品警察”是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力的人民警察。此词一出,不仅没有引起一片赞誉,反而引来了一片质疑:“食品警察”在设立之后,在职权上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工商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分配?

  近年来,一些食品安全问题被呈现在公众面前,带给人们很强的危机感,设立专门的“食品警察”,有利于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同时和农业、质监、工商、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也能够互相监督。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分段监管模式,农业部门监管农产品,质监部门监管食品生产环节,工商部门监管食品流通环节,食药监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在理论上实现了监管全覆盖,那么“食品警察”还能有所作为吗?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权针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进行侦查。“食品警察”的法律威慑力明显强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目前体制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设到县级,监管能力普遍不足。对食品安全设立警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其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在有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通知“食品警察”到场,可以互相监督,避免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以罚代刑、行刑不分等情况;“食品警察”还可以直接介入开展取证工作,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法开展立案侦查活动;此外,“食品警察”的介入还可以依法保证行政执法顺利进行,避免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任何一种新生事物都会受到实践的考验,笔者认为,“食品警察”这种工作模式不宜立即推广,因为在公安机关设立专业的食品安全部门,有可能会导致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怠于行使权力。这些部门可能会认为毕竟公安机关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将维护食品安全的职责全部放权给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不包括对食品安全案件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因此,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继续负担起查处食品安全案件的职责,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可能有犯罪行为发生的,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品警察”也需要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间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确保行政司法权力明晰且正确有效行使,为公众的食品安全提供一道坚强有力的“再保险”屏障。(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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