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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当建立“触线死亡”制度

   日期:2012-05-2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75    

  李英锋

  5月18日,云南昆明市查获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工业用猪油、鱼油作为原料,掺混加工食用油脂,现已责令该公司对3个问题产品立即实施召回。据悉,工业用猪油是制造肥皂的重要原料,炼制比较粗糙,甚至用死猪、瘟猪、猪下脚料均可炼制,其化学污染物、重金属含量高,严禁食用。(5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

  使用工业用原料油加工食用油,已经触碰了食品安全的底线,性质非常恶劣。尽管云南丰瑞油脂的有关负责人“不知道为什么这次出现了问题”,昆明市质监局也未就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给出明确答复,但显然,客观理由不足以遮蔽企业主观为恶的嫌疑。

  近年来,食品生产经营者触碰食品安全底线的恶例频出,严重威胁伤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这其中,处罚力度不够是主要原因。在监管实践中,不少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是受到了罚款、没收问题产品等处罚,即便是一些触碰了食品安全底线的生产经营者,也往往在召回、道歉、整改、承诺以及接受相关处罚后“过关”,得以继续生存,被勒令退出市场的寥寥无几。

  笔者以为,要真正遏制违法违规尤其是触碰食品安全底线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就必须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触碰食品安全底线的成本和风险。一条建议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实行“触线死亡”制度,即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触碰食品安全底线,就必须退出市场。当然,这种“触线死亡”制度可以参照刑法中的死刑制度,设立“立即死亡”和“缓期死亡”两种模式,如违法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非常严重,就应该执行“立即死亡”;对其他也触碰食品安全底线但违法情节相对较轻的生产经营者,则可酌情执行“缓期死亡”,设立一个整改观察期,禁止生产经营;期满后,仍不能达到法定标准的,再责令退出市场。其实,笔者的建议有法律支撑——在《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条等多个条款都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甚至直接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笔者以为,有关部门需要对《食品安全法》中的“情节严重”作出司法解释,给出详细标准分类,这样,食品安全监管的“触线死亡”制度便在法律层面有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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