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负责人陪餐,有利于瓦解校方和供餐方可能形成的利益同盟,使校方和学生的利益实现捆绑,使监管资源进一步盘活、激活
为了解决农村孩子的餐桌安全,近日,教育部等15个部门出台文件规定:学生的营养餐,学校负责人应该陪着吃,当然,餐费自理。
消息传出,有人结合前一段儿保煤矿安全的类似规定,拟了一联儿:昔日矿长下井,今朝校长陪餐。联儿还算工整,但用什么横批却有争议:有的拟"没用",有的说"善政"--笔者赞同后者。
这是个好的制度设计。它通过利益捆绑,把学生利益和学校负责人的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明确了学校负责人这个责任主体,强化了监管责任,牵牛牵住了牛鼻子。
校园餐桌涉及的责任主体,粗略地划分可以有三:企业或餐厅、学校、政府。企业或餐厅是供餐的,学校是监管的,政府是更高层面监管的。坏苹果、毒馒头上餐桌,要么是供餐不谨,要么是监管不严,安全就系在这三方身上。
在供餐方上下功夫,就是严格准入,出事惩罚。可是,危险往往就在准入之后,出事之前。降低成本的利益驱使、"抓不着我"的侥幸心理,随时可能冒头,光靠自律肯定不行。
而面对海量的供餐行为,行政资源显得有限,监管成本很高,"浑身是铁,能打几根钉",政府做起来往往事倍功半。
学校作为最直接的监管者,容易获得信息,方式更加灵活,监管成本相对也较低。如果抓住学校这个桥头堡,调动积极性,管理便能实现精细化;反之,如果漫不经心,甚至跟供餐者有利益联系,监管便会形同虚设。
校长陪餐,在制度设计上说,实质上有利于瓦解校方和供餐方可能形成的利益同盟,使校方和学生的利益实现捆绑,使监管资源进一步盘活、激活。
然而,要真的实现这个瓦解和重新捆绑,光靠陪餐,还嫌不足。校方监管责任如何进一步明确、强化,还应该探索。比如,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应该负什么责?职务受不受影响?再比如,一周挑一顿,意思一下,算不算陪了?会不会搞小食堂,一桌两制?
执行流于形式,再好的善政,也变没用了。(李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