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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需他律与自律发生合力

   日期:2012-07-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81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使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用5年左右时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等体系。同时,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这次国务院公布的《决定》所列的相关举措,确实在应对食品安全方面带有突出的穿透力。其一,当前完善食品安全的公权监控体系在监管技术上已不存在障碍。如目前欧美等实行的危害分析和关键点(HCCP)体系,通过对食品进行全链条的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既提高了监管的便利性,又极大地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风险带来的高监管成本,同时HCCP强化了食品全链条的过程监控,便于监控标准化,降低了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下的监管被俘获风险,已被证实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机制设计。因此,5年左右时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等体系,将有助于构建系统性的公权他律体系,降低因监管者与涉嫌违法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监管系统的信息搜集能力。

    其二,构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等,并与金融机构等实现共享,则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带有了明显的激励约束相容性。如食品安全信息被植入金融体系的信用档案,金融市场将可借此甄别该企业的信用级别,抬高违法者的融资成本,甚至使之失去市场融资能力。这将会使一些食品安全风险转变成了金融资产风险,产生激励相容的护优汰劣效应。

    其三,此项决定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业绩考核内容,将如同GDP绩效考核,无疑在行政上具有突出的硬约束。考虑地方GDP考核的成效,若食品安全成为地方年度绩效考核的硬约束,那么不仅促使地方官员基于自身利益等而强化食品安全监控,而且将强化政府职能由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变。当然,还需适度降低GDP在地方政府年度绩效的比重,避免食品安全与GDP考核出现内生冲突。

    要有效实现该决定提出的三年和五年之阶段性目标,在强化公权机构的外部性他律的同时,还需培育和完善市场自净化机制,以降低行政机构的监管执行成本。无须讳言,外部性他律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信息不对称性,他律带有典型的外部性,而食品安全等问题类似于内幕交易,带有隐秘性,取证难一直是困扰执法的一大难题。

    鉴于此,若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市场自净化自律机制,将更有助于从市场内生中培育出激励相容机制,降低食品安全的监管成本。交易主体和竞争主体的交易和竞争博弈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交互的重复过程,这使得博弈的过程也是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门槛的过程,否则交易和竞争就不可能成功。

    如当前大量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现都是在交易和竞争中被发现的,如三鹿和双汇食品风险就是基于消费发现,而最近小米/360互揭底则是基于竞争博弈。因此,当前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考虑推出集体诉讼和辩方举证等制度,将会强化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的议价能力,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抬高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集体诉讼制度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使企业面对的是法律授权的消费者自发组织及其律师,从而极大抬高它们的违法成本,因为一旦食品安全风险成立,企业将面临的是倾家荡产的消费者赔付。再如辩方举证制度,它将把举证责任倒挂给涉嫌违法的食品企业,让其自证清白,极大降低了消费者的集体诉讼成本。显然,集体诉讼和辩方举证制度,将强化市场自律和自净化机制,减轻公权他律的负担。

    当前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反映短期内不通过重典执法难以有效减少,而基于标本兼治角度看,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需公权他律与市场自律的合力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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