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胡家源/文 7月3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用三年左右时间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用五年左右时间大幅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为此,国务院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继GDP增速、打击假冒伪劣、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控制房价涨幅之后,加强食品安全也被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应该说是政府转变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一大进步。只是公众在拍手叫好之余,不免也心生一丝疑虑: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已三年,肆意泛滥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得到法律完全而有效的遏制,是否在政绩"一票否决"的监管氛围中就能彻底治愈这一痼疾?
一般意义上来说,由法律来治理食品安全是一种事后惩戒,政府监管则多偏重于事前纠偏。然而,诸多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先是通过媒体曝光出来,此后地方的行政监管才予以跟进和介入。
地方监管机构想要改变"事后纠偏"的被动,保证食品安全不为本地绩效考核"减分",必然要求打造一个监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之网,并获得各种权限来保证这个监测网本身运转有效,不受其他利益部门阻挠。
这种做法是被各级政府部门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种监管方式,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往往形成一种反向激励,即"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成为提升监管机构规格,增加监管经费的借口。同时,谁来保证某些权力增强的监管机构会不会更容易获得机会利用职权牟利?纪检部门、民众和媒体对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往往更考验地方的执政水平。
当然,即便这张行政之网能够在制度的约束下保持效率和廉洁,也很难确保食品安全领域完全没有漏网之鱼。遇到这种情况,在信息透明和政绩考核之间,地方政府会如何选择?是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并及时向媒体披露真相,还是通过瞒、捂、藏等方式不让上级政府和媒体舆论及时获得最准确的消息?对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这是比食品安全进入政绩考核本身更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直以来,中国食品安全领域都存在着重监管轻处罚,重行政力量轻法律诉讼的传统。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强势,或许会令本已习惯于"俘获"地方监管官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出事"之后更加依赖于通过行政力量来寻求保护,而忽视对消费者权益和市场法律规则的认同;而行政监管的过分强化,也制约着消费者侵权法律诉讼的效果,至少从某种程度上看,降低了地方法院对这类诉讼的重视程度,这种法院向行政机关推皮球的现象已经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出现过。
食品安全进入政绩考核,本身是完善政府监管的重要举措,但在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现状下,更需要做的或许应是增强法律的权威,让行政力量为法律治理服务。正如拖着两条粗细不同的腿走路的行者,最终决定其速度的只会是那条半跛的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