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使用‘国酒’称号进行宣传,涉嫌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世锋律师告诉记者,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广告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广告法》第七条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贵州茅台在各地成立‘××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同样是涉嫌夸大宣传、伤害了其他酒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冯世锋律师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国酒”这两个字缺乏显著特征,但贵州茅台通过大量的宣传、诱导,造成了公众把茅台等同于“全国最好”的酒,对其他的优质酒来说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