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锋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其深层次原因和结构性困境值得反思。
按照古典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一种运作精巧、成本低廉、效果最佳的机制。但是,在理性经济人思维的支配下,市场主体容易做出违背国家法律、市场准则和行业制度的行为,出现"市场失灵"现象。面对食品安全事件,公众在谴责违法企业唯利是图、市场失灵之后,最大的呼声是希望政府加强监管,期待监管部门以更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不难发现,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除了源自"市场失灵"外,也经常看到"政府失灵"的影子。这其中的根源是"政府公权力"和"市场私权力(利)"缺陷。在缺乏有效的绩效激励的情况下,某些政府部门在"经济理性"和"政治理性"的双重支配下,可能会为了追逐地方、部门和个人利益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力寻租,致使政府监管的价值违背初始目标,甚至出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合谋".而"市场私权力(利)"主体更具有逐利性,在食品这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更易发生"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
因此,有必要将食品安全治理主体拓展到与食品相关的第三方主体,如食品企业协会、食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构等。第三方主体是独立于政府公权力与市场私权力(利)之外的权力主体,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和公益性,可以平衡协调食品安全治理中公权力、私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关系,促进食品安全治理中总体性权力的结构性均衡和功能性互补。
其一,构建食品安全治理第三方主体的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对社会权力主体的管理多采用的是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的设立需要到民政部门备案和挂靠到相应的管理机构上),亟需改革双重管理制度。只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的社会权力主体到民政部门备案即可,不需要再挂靠到相应的管理机构上。这样可以避免很多政府机构把社会组织看作是自己的下属单位,影响了社会权力主体的独立性、公信力,限制了社会权力主体的服务能力。因此,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税负减免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提供财政支持,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行政成本,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其二,健全食品安全治理第三方主体的评估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应将部分规制职能委托或转移给社会权力主体,让其与政府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规制的责任,并逐步建立共同规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风险评估等方面要吸收社会权力主体参与,为其参与公共政策的评估创造条件和环境,鼓励社会权力主体作出独立的政策建议和评估意见,切实发挥其专业性、民间性和组织性的优势。在美国和欧盟国家,大量社会权力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政策评估、风险分析,既发挥了社会权力主体的民间性优势,也深化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其三,强化食品安全治理第三方主体的协调机制。食品安全关系到中央、地方、监管机构、企业、消费者等多方的利益,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时,需考虑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尽量促进各方利益的均衡,制定的政策应体现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