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公开生乳国标会议纪要虽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所在,却是政府机关立规透明、民主的必然选择。
2010年,卫生部发布生乳新国标,有消费者要求公开其制定的会议纪要被拒后,将其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对此,卫生部有关人士称,将按照判决要求进行答复和沟通,但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10月23日)
首先,我们要正确解读法院判决的含义。该判决驳斥了卫生部关于“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的说法,在程序上将卫生部认定为做出答复的直接义务主体。判决确实并没有在实体上要求卫生部及时公开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
该判决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应该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会议纪要的确属于过程性信息。如果将来卫生部以此为由,继续拒绝公布,即便不妥,却并不违法。
其实,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制作过程的公开涉及另一个问题:立法、立规的透明性和民主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同时,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卫生部不把国标制作过程向公众公开,又怎能达到“公开透明”?如果大部分公民都认为某项食品国标存在争议,又怎能达到“安全可靠”?公众了解不到食品国标的制定依据、理由,又怎能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呢?
而生乳国标会议纪要正是国标制定过程、依据和理由的最集中体现。卫生部只有毫无保留地将其公开,才能为自己正名,消除公众的疑虑,才能解除公众对“国标在企业‘绑架’下出笼”的猜测。因此,公开生乳国标会议纪要虽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所在,却是政府机关立规透明、民主的必然选择。
□苏润(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