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在流通环节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基层人员,笔者常陷入这样的困惑:农村地区食品经营户数量多、位置分散,监管人员有时会觉得力不从心。比如,一个工商所往往只有六七个人,而辖区的小卖部、商店、食杂店、市场上的食品摊位有几百个甚至更多,监管人员走村串店认真巡查一遍,就得花费多天。同时,工商所还要承担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企业监管、食品流通许可、商标广告监管、合同监管、高危行业监管、集贸市场监管等多项职责,工商所的人员、经费、时间等都难以保障。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在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这个“七寸”就是批发环节,如果监管部门掐住了批发环节,那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监管人员应该据此监督批发企业做到不从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上级批发单位进货,不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样,批发企业就有了对食品生产单位或上级批发单位的牵制作用。不合格食品的流通就又多了一道坎,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无米下炊,也就难以开展经营了。
河北滦南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