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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动报告质量”不如强化执法力度

   日期:2013-02-2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16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率先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此外,质检总局已培训了首席质量官2142人,在900余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首席质量官,而今年将在大中型骨干企业推广设立首席质量官。

  从理论上说,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当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有关部门经由其报告,就能及时阻止相关产品流通,从而有利于降低相关问题产品对于消费者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但是问题在于,如果企业发现自身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主动报告,就可能会给自己造成利益损失,而且如果性质与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还可能会受到法律惩处,所以,一般来说,企业都会缺乏主动报告产品质量状况的积极性,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的意义不可高估。

  至于在企业当中设立首席质量官,固然有利于通过设立专人负责质量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但是据介绍,首席质量官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对本企业质量全面负责,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身产品质量意识不强,甚至为了最大限度获取利润而有意纵容乃至指使实施损害产品质量行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首席质量官自然也就无从发挥作用,所谓首席质量官就可能会近乎形同虚设。

  此外,在企业当中设立首席质量官,还可能会导致产生一些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据介绍,若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拥有“一票否决”权的首席质量官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而这就可能导致部分企业负责人将首席质量官当做替罪羊,在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将责任推到首席质量官身上,以使自己能够逃避惩处与制裁。另外,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之后,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可能会将企业产品质量更多地寄托在首席质量官的管理上,并因此而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于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而这显然不利于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促使企业产品质量获得更为坚实的保障。

  其实,在食品企业中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以及在企业中设立首席质量官,很大程度上都含有将企业产品质量系于企业自身意识自觉基础上的意味。而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能与现实已经一再揭示出,单纯依靠企业自身意识自觉是无法有效保障企业产品质量的。相比于实行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以及在企业中设立首席质量官,更为重要的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职责意识,大力强化监管与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对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及其责任人实施严惩,这才是保障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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