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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土壤污染信息,民众之权政府之利

   日期:2013-02-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35    

  特约评论员 陶短房

  日前,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全国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

  这项调查是全国首次对土壤污染状况所做的综合性调查,由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经费预算高达10亿元,自2006年7月18日启动至今已逾6年,但数据和结果迄今未曾公布。

  对于公布、公开全国土壤污染信息的要求,环保部在相关告知书中仅表示,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同条也明确指出,“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很显然,问题的要害并不在于“国家秘密能否公开”,而在于全国土地污染情况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正如许多有识之士所指出的,土壤和公众、社会利益关系密切,人们生活于斯,衣食住行莫不与土壤息息相关。土壤污染会直接、间接对公众健康构成损害,影响大众利益,与空气、水和垃圾污染相比,土壤污染隐蔽性更强,危害的烈度和持续性更大,公众需要通过权威、专业的信息,了解这些和自己饮食起居、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

  我们国家的土壤属于全体民众所有,社会和公众是土壤的主人,政府仅仅是土壤的管理者,要求管理者公布自己名下财产的受污染情况,是作为所有者的民众的权力,而如实公布,则是作为管理者的职能部门应尽的义务。

  退一万步讲,即便全国土壤污染信息的调查数据真是“国家秘密”,也符合“权利人同意公开(公众本身就是‘权利人’的主体)”、“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条件,要求公开,是民众之权。

  一些分析指出,土壤污染数据具有敏感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担心一旦公布,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担忧和经济损失,导致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这种担忧不能说完全多余,却也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土壤污染的具体数据、信息可“保密”,土壤受到污染本身如何能保密?一方面,以“维稳”和保增长为目的,对土壤污染信息讳莫如深,在客观上只能鼓励制造污染源的各方各面有恃无恐,大胆排污,从而令污染更严重,矛盾更深刻,一旦爆发,后果只能更加不堪设想。另一方面,因担心社会出乱子而对土壤污染的具体数据守口如瓶,结果只能是公众看得见污染,却看不见污染程度,知道土地“变脏”,却不知“脏成什么样”,徒然给流言蜚语、小道消息、蛊惑附会留下丰富的想象、酝酿和传播空间,后者一旦形成气候,所造成的社会动荡,较之及时、翔实公布相关信息,究竟孰轻孰重?由此可见,公开全国土壤污染信息,不仅是民众之权,更是政府之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照此规定,环保部的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有权裁定“全国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是否可以和需要公开。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以大局为重,深刻认识到公开全国土壤污染信息是民众之权、政府之利的道理,让公众及时、准确了解这一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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