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省法院要参照醉驾入刑的办法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在近日召开的河南省法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座谈会上,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表示。
从新闻中来看,院长所谓的参照醉驾入刑,是从审判角度来论述,本质上是说法官判案时,如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来维护百姓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问题。然而,法院本身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如果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法院不可能主动去审判。因此,要更大程度上利用法律武器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必须要完善制度,从而突破法律治理食品犯罪问题的瓶颈。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醉驾入刑与食品违法犯罪之间的异同,“醉驾入刑”的特点有二,一是不论原因,二是不论有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两不论”让醉驾入刑有了强大的威慑力。设想一下,如果对醉驾的“原因”和“后果”都可以“论一论”,那么醉驾者能找到无数醉驾的理由,入刑的威慑力就要大打折扣了。
其实,目前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法律治理瓶颈,就是很多情况下都可以“论一论”。比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个标准强调“后果”,而且后果必须是“严重”的。这样一来,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可能逃脱惩罚,或者只是受到相对较轻的惩罚。
食品安全问题既是道德问题,也是管理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对于食品安全,我们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手段。如果法律手段遭遇瓶颈,那么,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低水平和软力度的。目前,食品违法犯罪之所以猖獗,一是因为有不法利益链条,二是违法成本低,被抓住后受不到严重惩处,这往往导致不法商贩有了“法不责众”的幻想和误解。
要加大不法商贩的违法成本,要让法律威慑不法者。应该完善法律,摒弃一些能被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条款,这样,才能发挥类似于“醉驾入刑”般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