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田勘
既然广告发布者和明星收了巨额广告费,误导了消费者并造成了消费者的身心损害和财产损失,就得担责,而且只不过是让其担连带责任,不是主责。
最高法院5月3日对一些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问题做了解释,其中之一是,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做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对很多明星为一些食品代言,如果食品出现问题,明星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
后来,媒体报道的另一条消息称两高司法解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不过,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会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或者受到何种行政处罚却不甚清楚。这自然会产生模糊效应。一旦食品广告出了问题,只要明星推说不知情,就可以不担责。连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发布者都可以不知情为由推得一干二净。
对于明星代言食品问题,公众和法律界一些人士一直要求让明星负连带责任,但另一些法律界和经济界人士则持反对意见。一是明星不是业内专家,不可能对其所代言的食品24小时监控。二是若出现问题,受害人自然可以找明星算账。但面对大规模侵权的民事官司,很多大明星也不一定赔得起。
同理,明确了食品广告发布人要负连带民事责任,也没有媒介愿意登食品广告,因为它们也不具备专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鉴别能力,更没有力量天天去盯着食品企业生产安全放心的食品。为此,有人提出要在中国建立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或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强制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买保险,以防因为破产无法赔偿消费者。
这些解释当然有合理的成分,但可以从几方面来探讨。对于不知情不担责的问题,早就有人提出过反驳,广告发布者和明星担责不是主责,而是连带责任,这也是一种权益与责任对等的问题。既然广告发布者和明星收了巨额广告费,误导了消费者并造成了消费者的身心损害和财产损失,就得担责,而且只不过是让其担连带责任,不是主责。
其次,该不该赔是一回事,赔不赔得起又是另一回事。不能因为明星、广告发布者和食品生产者赔不起,就免除责任,该赔还得赔。至于建立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或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倒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可以要求凡涉及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的以及广告发布者都要买强险,就像交强险一样。
明星对代言问题食品免责更不是国际惯例。美国的广告法规中明确提到,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会受到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