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丹
近日,食品安全问题再度发酵。先是公安部公布了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中侦破的十起打击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随后更多案件被曝光,山东鸭肉注保水剂冒充羊肉,江苏一团伙用狐狸肉老鼠肉加明胶等冒充羊肉,辽阳企业用鸭肉冒充羊肉,安徽一知名超市被曝造假,用牛肉精涂在猪肉上冒充牛肉。死猪肉、老鼠肉、假羊肉、假牛肉……食品安全危机,恐怕远比我们想象中巨大,无肉不欢的国人已不知道还能吃什么了。
也正因此,"两高"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备受关注。其中,针对明星代言问题食品问题,"两高"的意见曾经被解读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从而引起轩然大波。随后又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的解释,才算平息了民间的争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者"自然包括代言明星。也是从这条法律规定起,改写了"明星可以不对代言产品负责"的局面。事实上,在明星代言这个问题上,明星不是简单的代言工具,他们就和媒体一样,也是广告的承载"平台",这个"平台"可靠与否,也是受众衡量产品的指标。从这一点上说,一个名副其实的偶像、明星,一个被社会认可的名人,甚至应该成为产品面向公众前的最后一道关卡。不熟悉、不使用的产品绝不代言,起码为自己的法律义务负责,也免得误导公众。
但是,如果把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目光都放在明星代言身上,奢望能从明星身上突破,显然是本末倒置。食品安全问题溃烂、发脓,明星自身的传播平台自然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毫无疑问,根子本不在明星身上。流入广东的死猪肉,销售者是当地无害化处理的两名普通工作人员;山东潍坊的"毒姜"在当地是公开的秘密,只需几斤合格生姜便可换得所需合格标志……所谓"监管"形同虚设,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更应获得监管与盯梢?一个品牌、一种食品,若形形色色的生产、销售、检验、检测等都证照齐全,表面上看起来"全都安全",又如何奢求明星在代言时负上更多的注意义务?真正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的,必然是也只能是各个监管部门。防不胜防,可谓是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难题。而解决这个难题的关键,只能仰仗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行其是。事实上,食品监管失职渎职是导致食品安全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也是这次"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剑之所指,将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诚然,食品安全问题一环扣一环,哪一环出了岔子都将导致不安全。但是,在这些连环扣里面,必须首先解决关键漏洞,不是说明星就可以利欲熏心,为了钱财无原则代言,而是现实中有比这更值得关注的立法与执法短板。只要监管缺失,食品安全便没有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