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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监管到位方能保障食品安全

   日期:2013-05-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00    

  近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第一季度餐饮食品抽检结果,在对18个批次的大米及米制品抽检后,监管部门发现有8个批次的大米镉含量超标,比例高达44.4%。一时间,“毒大米”搞得人们惴惴不安。市场上的含镉大米究竟有多少?除了镉,大米中还有无其他重金属?镉米到底有多毒……这些疑问,始终盘旋在人们心头(5月21日《南方日报》)。

  人们之所以有如此多的疑问,原因之一源于有关部门对事件信息的公布不够及时、充分,没有能够在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公众的热切关注。

  每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候,监管者的作用总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其实,监管者的职责是清晰的,权力是明确的。

  为集中力量加大监管力度,“各管一段”式的分散执法局面正在逐步改变,按照机构改革新方案,由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等等。

  问题是:已有的监管权力该如何行使,才能有效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当假羊肉、地沟油、毒姜等一再严重冲击人们敏感神经的时候,当监管不力被人们列为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原因之一的时候,试问:监管部门有多少次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认真的现场检查?监管者所到之处,必定是危害食品安全者无立足之地,在每一处食品生产、经营的地方,是不是都应该有监管者为消费者撑起食品安全的“保护伞”?

  但是,在现实中,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或者长期坐视不管,在监管活动中“走过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等典型的渎职行为,并不少见呢。恰恰是这些行为,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鉴于此,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食品监管部门确有必要将自己的监管措施、范围、手段、时间等公之于众,深入到市场中,深入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让普通老百姓充分知晓、了解监管信息,使食品监管活动“以看得见的方式”经常出现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许是给消费者以信心的不二选择。否则,即使再严密的市场准入门槛、再精细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标准,也都只能是一种摆设,至多是一种“法不责众”的软弱威慑。

  面对媒体回访得到的这样的消息:广州镉大米产地湖南,有的米厂自检镉超标约50%。加工厂商称,生意照做,当地人照吃。不禁要问: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你们在做什么?

  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忘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肩负为民执法的重任,就要敢于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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