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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规范食品经营:不同生产日期应分区销售

   日期:2013-05-3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46    

    消费者选购超市内的自制食品和散装食品,已很普遍。但由于制作、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对于自制食品和散装食品的相关投诉也在升温。据统计,在去年我市食品类商品投诉中,自制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投诉占据三分之二多。

    对此,市工商局已制订了《宁波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商场超市食品现场制售规范管理意见(试行)》,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超市内的这些自制食品和散装食品,将被纳入更规范的管理。

    食品添加剂品牌、使用量要公示

    任何食品的制作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而与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添加剂量化使用相比,超市自制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更是焦点所在。

    此次的《管理意见》中指出,商场超市在现场制售食品时,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与此同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牌、名称、种类、使用范围及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使用专用计量工具。

    生产日期不能以"当日"代替

    《管理意见》指出,现场制售食品应当附有标签。标识标签应粘贴于销售专柜、容器外侧或食品外包装的醒目位置上。

    配料表中不得出现"等"字;如有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通用名称。食品制成品的生产日期,以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不得以"当日"、"当天"等代替生产日期。

    标识标签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名称、配料、食用方法、贮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制售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散装、自制食品要有信息公示牌

    《管理办法》指出,经营者在销售大包装拆包散装食品时,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统一的散装食品信息公示牌。公示牌中,应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与大包装标注的内容相符。不得直接用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

    值得一提的是,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公示牌将全市统一,包括《散装食品公示牌》、《现场制售食品公示牌》、《散装食品称重公示牌》。

    此外,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现场制售等分装称重的散装食品,称重标签必须有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原始信息提示。经营者可另设称重日期和最佳食用期等相关信息,但必须与该食品原始标签标注内容相符。

    不同生产日期散装食品应分区销售

    《管理办法》指出,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分区销售。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及其保质期限。鼓励经营者设立"临期散装食品专柜",或对临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就地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记者史娓超通讯员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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